一 婚姻无效的法律情形
婚姻无效是指因婚姻没有法律的实质性要求,而从一开始就没有符合法律婚姻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民法意义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不仅包括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生活在一起,还包括无配偶知道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结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未达到法定年龄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指不符合《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满22岁,女性满20岁。值得注意的是,当有关部门确认婚姻是否有效时,确定男女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男女双方此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确认其婚姻无效。
二 婚姻可撤销的法律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而建立的婚姻,或者已建立的婚姻缺乏婚姻的要求,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归无效。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今年称为除斥期。在此期间,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因胁迫结婚,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而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登记前未通知的,可以撤销
目前,我国对重大疾病的划分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结合《母婴保健法》和相关实施措施,不应结婚的疾病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疾病和相关精神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性强、危害大的疾病,如严重的性传播疾病。这种疾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给配偶,对双方的健康构成威胁。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风险较高的疾病,如某些遗传代谢性疾病、血友病等。这种疾病可以通过分娩传递给儿童,影响子女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3.有关精神疾病是指可能影响个人行为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疾病,如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抑郁症等。这种疾病可能会导致患者在婚姻中无法履行职责,或对配偶和家庭造成潜在的安全风险。
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