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1.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前,犯罪分子可以申请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如能认真执行判决、劳动改造的情况下。
2. 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权和禁止权。剥夺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禁止权是指禁止犯罪分子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领导的职务。
3.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犯罪分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分子,另一类是一些非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是对非犯罪分子的辅助性措施。
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和恢复
1. 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书中被剥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有严重任务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人民法院一般在判决书中依法作出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够认真执行判决和劳动改革,他们可以申请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 剥夺政治权利的恢复:剥夺政治权利的恢复是指剥夺政治权利期届满后,犯罪分子可以认真执行判决和劳动改革,可以申请恢复政治权利。在恢复剥夺政治权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前,犯罪分子如能认真执行判决、劳动改造,可以申请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对犯罪分子恢复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恢复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由犯罪分子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剥夺政治权利与其他刑罚措施的关系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刑罚措施,与主刑、附加刑、行政拘留等其他刑罚措施密切相关。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往往是主刑的补充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够认真执行判决和劳动改革,他们也可以申请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甚至恢复政治权利。为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依法审查,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恢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刑罚措施。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剥夺和恢复,以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的资格刑。
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这一资格,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等于期相等限,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性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性质决定了无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而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并不局限于这些犯罪。只要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就可以剥夺额外的政治权利。
<!--[if !supportLists]-->(3)<!--[endif]-->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罪行相对较轻,属于一般参与者,刑法规定可以单独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有些人实施了公开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其犯罪危害不大;例如,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与者,犯罪较轻等。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01由监狱管理机关实施。
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执行主刑的期间。当罪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着判决的正式生效,他们将即刻被移送至监狱,开始接受教育改造与强制劳动矫治。在主刑罚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会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主刑尚未执行完毕之前,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执行结束,那么这一处罚原本应有的惩罚、教育及警示功能,将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0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刑事拘役的罪犯,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执行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监狱完成主刑的执行完毕或罪犯假释时,监狱应在释放证或假释证上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并将其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提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罪犯居住地公布,并在执行完毕后,宣布罪犯应享有的政治权利的恢复。
为什么死刑也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终身政治权利并非毫无意义。法律规定这样做有如下四个原因:
1. 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既然国家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也应该剥夺这些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以彻底否定这些罪犯分子的政治评价。
2. 在罪犯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布和批准到实际执行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能会被赦免而不被处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因假释而被拘留。如果他们的政治权利不被终身剥夺,这些罪犯在被赦免或假释后仍将享有政治权利,他们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和社会。
3. 当一个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时,一些权利并不会消失。例如,如果他的政治权利没有被终身剥夺,他在有生之年发表的作品可以再版或继续在社会上流传。例如,如果罪犯在世时获得过荣誉头衔或勋章,那么在被处决后,如果他的政治权利没有被终身剥夺,他被执行死刑后仍将享有这些权利。
4. 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仍可能被他人行使某些权利。例如,他们的亲属或其他人为罪犯行使出版权,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通过剥夺这些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可以避免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