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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25-01-10 17: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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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提出问题 

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高的危害性和复杂性。在共同犯罪中,虽然每个参与者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和意识,但他们的行为也受到整个犯罪活动的影响,与其他参与者共同构成犯罪集体。当一些参与者想要中止犯罪时,由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角色和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中止的形式变得多变。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时,不能简单地应用单一犯罪的理论,而应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独特性。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是这两种特殊形式的结合,其复杂性可想而知。但刑法对共同犯罪中止犯罪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认定标准有不同的看法。中国学界主要有“整体中止”、“个别中止说”、“非主犯能力说”、“原因力消除说”等理论难以达成统一共识,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对而言,“原因力消除说”更合理。犯罪形态影响定罪量刑。因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二、 中止共同犯罪的界定

(一)中止共同犯罪的内涵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相结合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行为。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个条件。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1 时间性

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其发生时间必须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之间。对于共同犯罪,中止也需要在共同犯罪期间发生。根据参与者的不同角色,确定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会有所不同。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有事先的共谋,中止的时间界限将从共谋开始,延续到犯罪行为的完成;如果没有事先的共谋,中止的时间将从共同犯罪行为的开始到犯罪的完成。对于教唆犯来说,中止的时间界面始于教唆行为,直到被教唆犯罪完成。从提供帮助行为到主犯完成犯罪行为,中止帮助犯的时间。对组织犯来说,中止的时间界限从组建犯罪集团到完成犯罪行为。

2 自动性

自动是犯罪中止与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指因自身意愿放弃犯罪,且共同犯罪人当时认为能完成犯罪为前提,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主观联系。

3 有效性

中止犯罪行为的有效性是判断其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和犯罪者主观恶意消除的关键因素。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多个犯罪主体的相互合作和影响,罪犯的中止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成功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

与单独犯罪中止相比,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特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共同犯罪中止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两人以及两人以上,是多个罪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促进犯罪结果的实现。

2、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者以同一目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分工,包括组织实施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和实施犯罪。这些都为实现共同犯罪提供了原因。因此,在确定共同犯罪中止时,我们不仅要调查其中一人的行为,还要调查每个人的行为。

3、主观意志的共性。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意志具有一定的共性,中止认定非常复杂,不仅要求特定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避免危险结果,强调共同中止犯罪共犯罪分子表示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预防结果。

三、 共同犯罪分子成立犯罪中止的认定

在对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的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结合“原因消除”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探讨各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的情况。

(一)教唆者犯罪中止认定

根据原因消除说的理论,教唆成立犯罪的中止因犯罪的区分阶段不同而不同。如果教唆者开始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接受并开始准备实施犯罪,那么为了教唆者犯罪中止成立,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并防止继续实行犯罪活动。如果教唆者已经开始犯罪但尚未完成,教唆者需中断被教唆者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并有效地阻止了教唆者犯罪从而教唆者的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如果教唆已经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教唆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以确立犯罪的中止

(二)组织中止犯罪的认定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核心作用,通常主导其他共犯的犯罪意图和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的进展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组织犯来说,要构成犯罪中止,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组织犯罪中止,不仅要自愿停止自己所实施犯罪活动,还要防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确保避免犯罪结果。换句话说,作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在主动放弃犯罪活动时,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防止其他同伙继续犯罪,彻底切断对整个犯罪团伙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不仅包括物质资源,还包括心理鼓励或指导。

此外,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对组织犯的建立和中止也有不同的要求。组织成立犯罪集团,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犯罪组织应当自动解散犯罪组织,打消其他犯罪人的犯罪意图。犯罪集团成立后,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组织犯不仅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防止其他共犯开始实施集团共谋的犯罪活动。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组织犯应该阻止任何基团意志内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在任何阶段,组织犯都应该消除他们主观和客观提供的原因

(三)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

实行犯是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并在发生侵害或危险结果中起支配作用的人。为了确立犯罪中止成立实行犯不仅必须自己放弃犯罪,而且必须消除他提供给共同犯罪的原因力,或者说服其他共同犯罪者放弃犯罪行为,从而不发生任何有害后果。

(四)帮助犯犯罪者中止的确定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为直接实施犯罪的正犯提供方便和帮助,包括物质支持和心理援助。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如果同谋决定不再继续协助,他只需撤回之前提供的所有协助,即可被视为犯罪中止。这意味着共犯通过主动停止其行为,有效地阻止了他在犯罪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帮助犯需要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实现犯罪中止认定。具体而言,帮助犯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他之前提供的协助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消除原因力,并确保他提供的帮助不再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任何促进作用,从而确保犯罪行为不再因他的参与而顺利实施。

. 结论。

由于共同犯罪的内在复杂性和独特性,确定犯罪停止的标准相应地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在共同犯罪的形式下,各个参与者通过相互合作和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与单独犯罪的中止不同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参加者如果要犯罪中止,不仅要积极且主动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消除其行为对整个共同犯罪所起的原因力。确定犯罪中止的具体标准可能因不同共犯和犯罪的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这一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对联合犯罪的暂停进行准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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