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专门设立了“违约责任”一章,详细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以及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和举证责任等详细规划。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企业在商业合同纠纷中的违约损失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生效,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合同往往是市场主体间纠纷的源头,当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诸如继续执行合约、采取补救行动、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时,如何恰当地提出违约责任损失的主张,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01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有五种形式:一是继续履行,如继续履行金钱和债务,继续交付特定物品;二是采取维修、更换、重作、退货等补救措施;三是损害赔偿,即支付一定金额,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四是违约金,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五是定金罚则,担保合同履行的,提前支付一定金额,如若违约,没收定金。
02违约损失包括哪些?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合同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财产的直接减少,如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守约方因采取补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等。间接损失是可预测的利益损失。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100万元的机械设备,并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机械设备出售给C公司。B公司到期后未交付,导致A公司无法交付给C公司。此时,A公司可以要求转售20万元的差价可得利益损失。
03如何确定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财产的直接减少,一般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A公司从B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由于生产设备的质量缺陷,A公司使用设备加工的原材料损坏,损坏的原材料为直接损失。
风险提示:当企业主张直接损失时,一方面应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另一方面应证明损失与违约方违约之间的有因果关系。
04如何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
可获得的利益是间接损失,是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但违约方未能获得的利益是未来和预期的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生产利润:在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未按时交付生产设备,导致违约方在一定时间内无机械设备投入生产,无法生产产品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利润:在店铺租赁合同中,违约承租人因业务惨淡而无法继续经营解除合同的,合同终止后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等可得利益损失终止。
转售利润:在“连环买卖”中,出卖方违约,导致守约方转售合同无法履行,转售合同出售的可得利益损失。
风险提示:确定违约损失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通常有两种情况替代交易和无替代交易:
替代交易的实施是指当合同一方在特定条件下违约时,另一方通过另一种交易取代原合同的交易。守约方可根据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主张确认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企业实施替代交易时,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是违约是基本违约,一般以终止合同为前提,避免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履行时选择替代交易;第二,合同标的应为类物和可替代品。如果合同标的是特定的,则不能替代;第三,守约方与第三方进行了替代原合同的交易,无需履行即可签订合同。
如果在买卖合同中,A公司应于6月10日将一批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应于7月10日交付给C公司,现在到期A公司未及时交付货物,B公司为避免违约,只能在合理期限内找到丁公司购买相同的货物进行加工。此时,由于A公司根本违约,B公司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购买同一货物的差价损失。
建议:企业实施替代交易的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未实施替代交易:
实践中,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因标的物性质找不到替代品,市场价格发生明显变化,即使实施替代交易也无法修复交易链等原因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可根据合理期限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公司向乙方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100万元,乙方公司未交付,乙方公司违约后一段时间内,原材料市场价格相同数量为120万元,甲方公司未实施替代交易,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公司按差额20万元赔偿损失。
05如何赔偿特殊情况下的可得利益损失?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的利益损失通常是指租赁合同。
时间在持续债务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履行的剩余期限只是确定守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因素之一。重点关注守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与合同剩余履行期限的相关性。当事人主张按照剩余履行期限来计算可用利益的,法院审查剩余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通常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应得到尊重,支持其请求。
风险提示:守约方仅根据剩余履行期对应的价格和租金计算可得利益,可能导致违约方过度承担责任,一般不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店铺租赁合同中,A公司将自己的店铺租给B公司,租期10年,每年租金60万元。租赁期限剩余8年时,B方因经营不善解除合同。此时,如果A方要求B方赔偿8年租金48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无法确定:
如果企业想要主张可获得的利益损失,且不能根据替代交易法和市场价格法确定,企业可以向法院证明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风险提示:
如果守约方能够证明替代交易的差额和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的市场价格,则无需证明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和过错。
06违约损失赔偿有限制吗?
赔偿损失最基本的目的是补偿损害,将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守约能够恢复到不受损害的状态。要注意对《民法典》合同编制的违约赔偿损失规则的系统理解:
填平原则:违约损失应充分救济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不得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额外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一方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
损害扩大防免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措施防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
07约定的违约金数认为过高?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增加,根据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过去司法解释规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为过高,已被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接受,效果良好。
08约定的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不调整?
恶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一方面,恶意违约是过错违约,是违约方故意违约。恶意违约的主观恶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应包括间接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即违约方为避免自身利益损失而允许守约方损失。另一方面,违约方知道自己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如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物两卖行为。
当事人违约后协商确定的违约金,除有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法院进行调整。
风险提示:当事人不的支持不调整违约金,合同约定主张不允许调整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