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有效条款
判断观点:分居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是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内部分配家庭财产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图,并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履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唐某诉李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案例编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级人民法院第9467号)。法院认为,分居协议中“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的约定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唐某甲的遗产以继承。
二、分居协议中的抚养费条款有效,但是抚养费违约金条款无效
判决意见: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受到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抚养费的初衷是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父母离婚前的状态。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抚养费中获利。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夫妻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子女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每月12日前支付。如果赡养费从第二个月起逾期未转移,将赔偿违约金3万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父亲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不再支付。诉讼离婚时,刘某要求父亲支付违约金,法官驳回了诉讼请求。
三、分居协议与离婚
分居协议不是法官判决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决定性证据。法院以签订分居协议为由起诉离婚的,实践中态度不同,是否支持离婚将根据夫妻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主要看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1.若一方擅自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无论分居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对方都不需要共同偿还。
分居协议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除非债务人有明确的家庭生活记录,否则很难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在分居期间,如果双方共同借款或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抚养子女、偿还共同抵押贷款、为家庭购买物品),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分居协议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夫妻仍应共同承担。
分居协议起源于《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而提起诉讼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分居协议》一般用于确定夫妻关系破裂且分居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023)鲁0304民初2153号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2021年7月2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分居协议,自2021年7月26日起分居。2022年6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其离婚纠纷,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法院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自判决双方不允许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应允许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协议的本质仍然是民事合同。《民法典》规定,婚姻和其他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的性质。虽然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数据、电子文件等形式,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建立有效的分居协议。
(2022)豫0523民初203号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原告提供的2020年10月26日起草的夫妻分居协议,法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仅凭协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0月26日开始分居的事实,不予采纳。结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共同生育一子,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尚未破裂。
合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夫妻居外,分居协议还可以约定财产处理等内容。《民法典》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皖1802民初4412号李某与邹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分居协议,明确规定涉案房屋归被告邹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分居协议应合法有效。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分居协议属于内部协议,财产、债权债务等协议能否对第三方生效不同。《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属于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对方知道约定的,应当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的协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民法典》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
(2023)粤06民终4003张某与某公司、陈某、夏某买卖销售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即使陈某、夏某签订分居协议,债务负担达成内部协议,在争议交易过程中未向张某披露相应协议,相应协议对张没有约束力。陈某、夏某的夫妻关系存在于争议交易期间。基于争议交易的对手是某公司,陈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夏某有权要求夏某与某公司、陈某一起清偿争议债务。
(2021)皖0882执异17号案外人韩执行异议:案外人提交的《分居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韩某与范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的银行账户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范某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法院裁定按照法律规定拨走一半的韩某银行账户存款。法院不支持韩某提出撤销划拨裁定和解除银行账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