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会让对方经常看孩子的使出其他把戏。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考虑强迫另一方不能探望孩子来支付抚养费,而另一方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让自己探望孩子而赌气不支付。
除了愤怒不支付抚养费,男女离婚后,孩子和女人住在一起,但男人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后,以“再婚,生活压力”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女方多次谈判没有结果,然后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看出,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因有很多。
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不能因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拒绝探望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如何合法索取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如何保护探望权?
法律规定
事实上,探望权和抚养费是两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如果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就不可避免地没有探视权。
就赡养费而言,《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就探望权而言,《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以看出,如果对方不依法承担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追索,但这并不构成拒绝或取消另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律原因。另一方的探望权不容易被剥夺,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如果父母探望孩子真的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他们可以停止探视。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探望权。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义务协助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相反,直接抚养人也可以对抚养费提起诉讼,起诉间接抚养人,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吕某和王某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属吕某,王某有权每月探望一次孩子,吕某应予以协助。2020年3月,由于工作原因,王某一直未能行使探望权,他主张在工作结束后探望孩子,希望王某能帮忙。但王某因疫情期间拒绝吕某行使探望权。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但在疫情期间,王某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吕某可以在疫情缓解后行使探望权。
【案例二】王某和李某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都觉得很适合对方,于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们生了女儿小王。然而,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琐事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油米茶盐酱醋的生活碎事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最后,他们无法抗拒婚后的鸡毛,选择了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离婚后离开国外工作,离开八年。后来,王某从外面回来,发现李某要求探望孩子。李某拒绝王某探望孩子,理由是王某抛弃了家人和孩子,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王某认为,无论如何,他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有权探望孩子。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支持王某的主张。
孩子需要父母的共同爱。另一方的探视可以大大减少夫妻离婚或分居对子女的伤害。因此,不能剥夺孩子被探视和父母探望的权利。虽然王某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离家很长时间了,但这不能成为剥夺王某探望权的理由。当然,如果能证明王某的探望确实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王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未治愈的严重传染病,李某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王中止探视,但中止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应该给予帮助。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见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具有以下特点:
1、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
3、离婚后即是探望权产生的时间。
4、行使探视权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应当就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时,法院需要确定如何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标准为出发点裁判。审判实践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履行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职责,照顾孩子的生活,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孩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最终目标是让孩子健康成长。这种健康状态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子女的便利性。例如,在父母能够做到这一点而不对他们的正常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或母亲探望孩子的时间应避免占用孩子的学习时间。探视方式应尽可能低地影响孩子的生活。由于日常生活的复杂性,各种因素可能会事先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得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过于详细的判决,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为今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一定的且合理的调整空间。
第二,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的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和尊重子女的个人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子女不满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离婚协议确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执行。虽然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辨别和控制能力比较差,但还是有必要倾听他们的真实意愿。在这个阶段的可以询问和参考探望孩子的意见。对于已满8岁到不满18岁以下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抚养的规定,也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探望子女的原则。已年满8周岁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原因是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探视权的行使也应该在子女本人的同意下进行。
三是兼顾有利于实现探望权。人民法院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适当考虑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一般来说,父母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轨迹。父母离婚后可能再婚形成新家庭,甚至可能有其他孩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子女分开。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子女利益为主要考虑因素,但也不能忽视父母探望权便利性的考虑。如果单方面考虑子女的利益,缺乏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实际可行性及其自身利益的关注,可能导致判决中确定的探望权不能顺利行使,但对子女的利益不利。例如,当一个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每天生活在一个遥远的另一方时,那么要求他每周拜访一次他的孩子这并非不可能,但很明显,这种方式给一个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人民法院应当在尽可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结合案件当事人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具体来说,探望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一方指定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视,如定期、不定期见面、共同用餐等。这种探视方式持续时间短,方式灵活,不脱离抚养子女的监护范围。它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执行起来也更方便。然而,与逗留式探望相比,探视权的权利人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相对不够密切。
逗留式探望是指探望者在双方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间内,将探望人带回被探望儿童,如短期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这种方式持续了很长时间,使探视者能够与子女进行更深入的互动和沟通。在实践中,在探望方式的选择中,应结合父母的生活地点、工作性质、身心健康、个人行为和生活习惯来确定。
确定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问题,应首先由父母协商,探望方式可以在指定时间探视,也可以让孩子短暂生活在父母身边,协商双方可以结合自己和孩子的工作、学习、生活具体情况,确保探望权在各方合作下实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后的父母可能有老死不相往来的想法,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双方甚至可能没有机会坐下来一起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法院将从最有利于减少儿童家庭破碎感和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判断探望问题。
虽然法律注重保护父母探望子女权利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完全不受限制。当父母探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也可以中止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视者患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传染病;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儿童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视者有吸毒、赌博等坏习惯或鼓励儿童犯罪,可能对儿童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探视者有借此机会隐藏儿童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或未能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则不是中止探视权的原因,也不能作为中止探视权的依据。未成年子女本人或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征求双方意见后判决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有关裁定。但是,中止探望的理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恢复探望权的继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