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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损失部分未能全部或及时履行
发布时间:2025-01-17 17: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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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承认犯罪并真诚忏悔,通过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请求原谅,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宽大处罚,双方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书面文件确认协议内容,本书面文件为刑事和解协议。从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来看,它不仅具有减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罚的效果,而且具有一般民事和解协议的效果。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刑事和解协议内容未能全部或及时履行的情况,因为双方对赔偿损失的金额和方式约定不明确,双方在分期履行后未能完全履行约定,或者一方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后悔,从而影响被告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被害人民事赔偿的取得。

01刑事和解协议应立即履行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应立即履行有例外。根据适用情况《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以下简称《解释》)第593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337条第2款,刑事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履行,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499条的规定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有效担保,赔偿损失的内容也可以分期履行。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应立即履行也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第1176号指导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亲属代表代为被害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理解。根据《解释》505条(现596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父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但赔偿协议没有立即履行,不符合“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不适用《解释》。

最高法在本案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刑事和解协议应当遵循 “即全面履行原则 "。刑事和解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况,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使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宽大处罚基于不确定的事实,一旦被告宽大处罚,拒绝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上诉不刑事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处罚。同时,由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判决权威,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解释》502条(现593条)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履行。解释不允许立即结算其他履行方式,主要担心如果只达成仅留尾巴和解协议,往往很可能导致其他类似的强制执行,受害者后悔甚至访,从而损害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02如何处理刑事和解协议未能立即履行?

在上述指导案件中,最高法指出在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时,应遵循 禁止后悔的原则 "。除了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和法律原则外,一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应确定其效力并共同遵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如下:

 审判阶段 

根据《解释》590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除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和法律原则外,双方应当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同时,根据《解释》第592条、第595条的理解,被告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中的损失赔偿部分的,法院不得剥夺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在被告不能立即履行时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使被害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刑事部分的处理不再被视为宽大量刑。

 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检察规则》第499条、第503条第2款、第3款的理解,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反悔,并另行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的,除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和法律原则外,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后悔的,民事部门可以根据刑事和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根据和解前的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作出判决。

 

03建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程序本身在刑事诉讼法中所占的空间较小,是原则内容,但考虑到刑事和解程序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重要量刑情节,是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具有相当复杂的实体权利,因此,建议双方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和解过程,起草协议内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和解。对于选择自行达成刑事和解的双方,建议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刑事和解协议中涉及赔偿损失的赔偿金额、履行方式和期限;二是刑事和解协议应当涉及被害人谅解的内容;第三,除双方以外的非利益相关者应尽可能见证双方的自愿性;第四,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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