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新闻
  • 律师

新闻

新闻
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要承担吗?
发布时间:2025-04-08 16:56:18
浏览次数:0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当夫妻关系走向终结,婚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还需要双方承担,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界定

(一)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判断债务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具体情形解析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如共同签署的贷款合同、借条等,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双方为购买房产,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该贷款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也在此列。比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妻子事后知晓并明确表示认可该借款用于家庭事务,那么这笔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等多个方面 。例如,妻子以个人名义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产生的欠款、为孩子支付学费而借的钱、为家庭成员看病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此类 。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综合考虑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同时债务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该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特殊情况认定为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一家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且该店铺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尽管借款是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金额,但由于债务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相关且收益用于家庭,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共同偿还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 。例如,夫妻共同向债权人借款 10 万元,离婚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丈夫偿还全部 10 万元,也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全部 10 万元,或者要求夫妻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偿还 。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若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

(二)协议分担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约定 。但需注意的是,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不过,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笔共同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 。若债权人向女方追讨债务,女方在偿还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回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三)法院判决分担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双方分担债务的比例 。例如,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如购买家庭住房、共同经营家庭生意等,法院可能会判定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挥霍、恶意举债等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少承担或不承担这部分债务 。但同样,法院的判决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三、实际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共同签字债务的承担

小李和小王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为扩大经营规模,向银行贷款 50 万元,并共同签署了贷款合同 。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时,双方就服装店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服装店归小李所有,贷款债务也由小李负责偿还,但银行并不受该离婚协议的约束 。若小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向小王追讨债务 。小王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小李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银行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协议对债务分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

(二)案例二:一方为家庭生活举债的处理

小张和妻子婚后,妻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3 万元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孩子的学费等家庭生活开销 。后来,小张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 。在离婚时,对于这 3 万元债务,虽然是妻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该债务的分担方式 。若协商不成,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例如,如果小张的经济条件较好,而妻子经济相对困难,法院可能会适当让小张承担较多的债务份额 。但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债权人朋友都有权向小张或其妻子追讨全部债务 。

(三)案例三: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债务的认定

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同事借款 20 万元用于投资股票,且未告知妻子 。后来,小赵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 。同事将小赵及其妻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赵以个人名义借款 20 万元用于投资股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时,同事作为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同事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该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赵的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但如果同事能够证明小赵投资股票的收益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如用投资收益购买了家庭房产等,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赵的妻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

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通常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离婚后的承担问题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谨慎对待债务问题,对于重大债务,尽量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明确债务性质 。若涉及离婚,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协商或依法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债务分担问题 。同时,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媒体联系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9楼B座(恒达大厦)

邮编:200333

电话:13818596635

传真:

邮箱:342959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