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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发布时间:2025-11-25 17: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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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村民居住权的核心载体,其使用权转让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践中,不少村民因进城落户、改善居住等需求希望转让宅基地,却因不熟悉法律规定陷入“转让无效”“钱房两空”的困境;也有城镇居民误信“政策放开”盲目购买,最终引发纠纷。 

 

一、核心前提: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要判断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首先需厘清其产权属性——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这一核心属性决定了转让行为必须遵循特殊规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通过合法审批取得使用权后,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无权对所有权进行处分。这意味着任何转让行为都只能涉及“使用权”,且必须经过集体组织同意,不得改变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实践中,部分村民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时约定“永久转让所有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

 

(二)身份依附性的核心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福利,与村民身份直接绑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通过“一户一宅”原则强化了这种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享受宅基地分配权,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特征构成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心限制:转让对象必须具备特定身份,否则转让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三)政策导向:稳权赋能而非全面放开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但政策核心是“稳权赋能”而非“全面放开买卖”。2025年政策明确强调,宅基地流转需坚守集体所有底线,通过确权登记激活使用权价值,而非允许自由交易。目前全国推进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正是为了规范流转基础,确保转让行为在合法框架内进行。

 

二、法律边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用途不变”三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也主要依据这三项条件综合审查。

 

(一)主体条件:转让双方需为同一集体成员

 

这是最核心的资格要求。转让方需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持有“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且转让后仍能保障自身居住权(如已进城落户并拥有稳定住房);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即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当地标准,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司法案例明确印证了这一规则:湖南益阳某法院审理的跨村宅基地转让案中,受让方非本集体成员,双方签订的《房屋地基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转让方需返还购房款;云南文山市类似案件中,城镇居民购买村集体宅基地的协议同样因主体不适格被确认无效。

 

(二)程序条件:集体同意+政府审批+权属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涉及集体利益,必须履行法定程序:首先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次由转让双方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未履行上述程序的“私下转让”,即使双方为同一集体成员,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行为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用途条件:不得改变居住属性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用途为村民住宅建设,转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实践中,部分受让方将受让的宅基地用于商业开发、建设厂房或别墅会所,此类行为违反用途管制规定,不仅转让协议可能被撤销,还可能面临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合法路径:宅基地使用权的3种合规流转方式

 

结合政策导向与实践案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并非只有“直接转让”一种方式,出租、入股、自愿退出等方式更能兼顾权益保障与资源盘活,是当前政策鼓励的合规路径。

 

(一)内部转让:本集体成员间的直接交易

 

这是最常见的合法方式,适用于同一村集体内村民之间的使用权转移。例如本村村民因分户需要,向已进城落户的同村村民受让宅基地。操作时需注意:转让方需确保宅基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且转让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受让方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转让价格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通过低价转让规避政策。

 

(二)出租:保留所有权的收益性流转

 

对于闲置宅基地,出租是风险最低的合规变现方式。根据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出租给本集体成员或非集体成员(如返乡创业者、乡村旅游经营者),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协议需经村集体备案。浙江义乌就有农户将闲置农房改造为民宿出租,年纯收入达12万元,既保留了宅基地使用权,又实现了资产增值。需注意,出租不得改变宅基地居住用途,且承租人不得擅自翻建房屋,确需改造的需经转让方及集体同意。

 

(三)入股与自愿退出:规模化盘活与永久变现

 

针对不同需求,还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流转:一是入股经营,村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村集体或合规企业的乡村旅游、研学基地等项目,按股份享受分红收益。河南巩义市海上桥村32户农户以闲置院落入股艺术写生基地,不仅获得分红,还能在项目中就业领薪,实现“租金+薪金”双收益;二是自愿退出,进城落户且不再返回农村居住的村民,可向集体申请永久退出宅基地,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广东顺德试点的“宅票换房”模式中,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可凭“宅票”兑换城镇安置房,差价以现金补足,兼顾了变现需求与居住保障。

 

四、风险红线:4类绝对不可触碰的违法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边界清晰,以下4类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无法获得合法保护,还可能导致“钱房两空”或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合同直接无效

 

无论城镇居民、外村村民还是企业,均不具备受让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即使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款项,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转让方需返还购房款,但受让方可能因房屋已装修或升值遭受损失,且难以全额追偿。

 

(二)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转让行为不获批

 

受让方已拥有宅基地且面积达标,或转让方转让后无合法居住保障的,转让申请将被乡(镇)政府驳回。四川巴中南江县某案例中,尹某夫妇已有一处宅基地,仍私下购买他人宅基地,协议因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被认定无效,最终需自行承担房屋损毁责任。

 

(三)私下转让未登记:权利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履行集体同意、政府审批及变更登记程序的“私下交易”,即使双方为同一集体成员,也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使用权转移的物权效力。若转让方将宅基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并完成登记,受让方只能主张退款,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四)改变用途转让:面临行政处罚

 

转让时约定将宅基地用于商业开发、建厂等非居住用途,或受让后擅自改变用途的,集体组织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行政部门可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

 

五、实操指南:合法转让的5个关键步骤

 

符合转让条件的村民,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操作,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一)前置核查:确认双方资格与权属状态

 

转让方需核实自身是否持有“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且转让后有稳定居住场所;受让方需向村集体及乡(镇)政府核实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

 

(二)集体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备案

 

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转让原因、价格及双方资格情况。村集体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并备案。

 

(三)签订规范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方式、权属变更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注明“转让范围为使用权”“受让方不得改变居住用途”等内容,避免出现“永久转让”“所有权转让”等无效条款。建议在村集体见证下签订,或进行公证。

 

(四)政府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携带转让协议、集体同意文件、双方身份证明、原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至此使用权正式转移。

 

(五)后续跟进:规范履行协议

 

受让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转让方需配合交付宅基地及相关证件。若涉及房屋,需明确房屋归属及维修责任;转让后受让方如需翻建房屋,需另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六、典型案例:转让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某村村民老郭因进城定居,将名下宅基地以20.5万元转让给同村无宅基地的老夏,双方签订协议并经村集体同意,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老郭反悔,以“未登记”为由主张转让无效,要求收回宅基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为集体成员,转让经集体同意且老夏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虽未登记但已实际交付,判决转让协议有效,老郭需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另一案例中,城镇居民何某以20万元购买文山市某村宅基地,后发现无法过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何某非集体成员,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卖方返还17万元(扣除部分占用成本),何某自行承担3万元损失。

 

两起案例明确了司法裁判核心:主体资格与集体同意是转让有效的前提,登记仅影响权利对抗效力,不影响协议本身合法性。

 

七、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心规则可概括为“三可三不可”:可在集体内部转让、可依法出租入股、可自愿退出变现;不可向非集体成员转让、不可违反“一户一宅”、不可私下交易未登记。村民需摒弃“宅基地可自由买卖”的误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法流转方式——短期闲置选出租,长期闲置入股或退出,同村转让需严守程序。

 

转让过程中,建议提前咨询村集体或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委托律师审核协议,确保每一步操作符合法律规定。记住,宅基地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居住权,任何流转行为都不能突破“集体所有”“身份依附”“用途管制”三大底线,只有合法合规才能实现权益保障与资产增值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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