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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11-27 1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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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中,划拨与出让是两大核心路径,二者在法律属性、权利边界、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本质分野,直接决定土地使用成本、流转权限及权益稳定性。2025年《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实施后,划拨范围进一步收紧,出让规则持续优化,两类取得方式的差异更趋明晰。实践中,不少企业因误判用地性质选择错误取得方式,导致项目审批受阻;部分个人因混淆流转规则,引发产权纠纷。 

 

一、法定定义:两类取得方式的本质内涵

 

划拨与出让的核心区别源于法律对其定位的根本不同——划拨体现公益保障属性,出让彰显市场配置功能,二者的法定定义明确了各自的核心特征。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化有偿取得模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一方式凸显土地的商品属性,核心特征可概括为“有偿性、有期限性、流转性”三大要点:

 

- 有偿性核心:受让人需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出让金,这是取得使用权的法定对价,出让金标准需符合基准地价要求,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 期限法定性:使用年限按用途分类设定最高标准,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期限届满需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出让金;

 

- 流转自由性:在使用年限内,受让人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无需政府前置审批,仅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公益性无偿取得模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界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使用,或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025年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强化“公益优先、严格限制”原则,明确其核心特征为“公益性、无偿性、限制性”:

 

- 公益前置性: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项目可申请划拨,非公益性项目一律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 无偿或低偿性:土地使用者无需支付使用权对价,仅需缴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特殊公益项目可无偿取得;

 

- 权利限制性:使用权无期限限制,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流转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出让金,改变用途若不再符合目录要求需转为有偿使用。

 

二、核心差异:七大维度的全面对比(2025最新版)

 

划拨与出让的差异贯穿取得、使用、流转全流程,2025年新规实施后,部分差异点进一步细化,需从七大关键维度精准区分:

 

对比维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取得对价

 

需按合同支付足额出让金,金额与基准地价挂钩

 

无偿或仅缴补偿安置费,无需支付使用权对价

 

使用年限

 

按用途设定最高年限(40-70年),届满需续期

 

无期限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长期有效

 

适用范围

 

商业、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及非公益用地

 

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等法定公益项目

 

取得程序

 

拟定出让方案→招拍挂/协议出让→签订合同→缴出让金→登记发证

 

提交申请→政府审批→缴相关费用(如有)→取得划拨决定书→登记发证

 

流转权限

 

使用期内可自由转让、出租、抵押,仅需变更登记

 

禁止擅自流转,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出让金或上缴收益

 

用途变更

 

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出让金即可

 

需审批,不再符合划拨目录的必须转为有偿使用

 

终止情形

 

年限届满未续期、提前收回、土地灭失等,届满无偿收回

 

使用者停止使用、政府依法收回等,收回时给予适当补偿

 

典型案例印证:某房地产公司误将划拨的工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未补缴出让金即开工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依据2025年《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责令其停工并限期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2.3亿元。该案凸显了两类取得方式在用途管制上的刚性差异。

 

二、适用场景:2025新规下的法定边界

 

2025年《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后,划拨与出让的适用场景更趋清晰,用地主体需根据项目性质精准匹配,避免因越界导致违法。

 

(一)出让方式:市场化经营性项目的唯一选择

 

出让是经营性用地的法定取得方式,核心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具体包括:

 

1. 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无一例外需通过出让取得,其中商品房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2. 商业用地:商场、写字楼、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出让年限统一为40年;

 

3. 工业用地:工厂、工业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出让年限为50年;

 

4. 综合用地:兼具商业、办公、住宅等多种功能的复合型项目,按主导用途确定出让年限。

 

实务要点:出让土地需严格按合同约定开发,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1年未开发的,需缴纳闲置费;满2年未开发的,政府可无偿收回。

 

(二)划拨方式:严格限定的公益性项目范围

 

2025年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压缩划拨范围,仅以下三类公益性项目可申请划拨,且需提供非营利性证明:

 

1. 国家机关与军事用地: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指挥工程、营区等,不含机关附属经营性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供水/燃气/供热设施、公共交通场站、非营利性学校/医院/图书馆、公益性体育场(馆)等,其中学校需为非营利法人,幼儿园需为普惠性或非营利法人;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大型水电站、铁路干线、储能电站等战略基础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批复。

 

实务要点:划拨用地审批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建设单位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公益性认定文件,未取得核准擅自按划拨用地使用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三、实务风险:四大常见误区及法律后果

 

划拨与出让的规则差异极易引发认知误区,实践中因误区导致的违法成本极高,需重点规避以下四类风险:

 

误区1:划拨土地出租仅需缴纳少量费用

 

错误。2025年天津市等多地出台新规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需按租金的10%上缴土地收益,且需在出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备案,未备案或未缴收益的,将纳入信用惩戒。某企业将划拨办公用地出租未缴收益,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20万元。

 

误区2:出让土地年限届满自动续期

 

错误。仅住宅用地年限届满后可按法律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商业、工业等)需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某商业综合体因未及时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损失惨重。

 

误区3:公益性项目必然可通过划拨取得

 

错误。2025年《划拨用地目录》明确,公益性项目需同时满足“符合目录清单”“主体为非营利法人”“用途非经营”三个条件。某民办营利性医院以“公益医疗”为由申请划拨,因主体不符合要求被驳回,最终通过出让取得用地。

 

误区4:划拨土地转为出让仅需补缴少量出让金

 

错误。划拨转出让的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用地通常按基准地价的70%-100%补缴,且需进行地价评估。某企业将10亩划拨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达800余万元,远超预期成本。

 

四、实务建议:合规取得与风险防控路径

 

用地主体需在项目全周期精准把控两类取得方式的规则,从前期规划到后期流转全程合规,具体建议如下:

 

(一)前期:精准匹配取得方式

 

- 明确项目性质:经营性项目直接选择出让方式,提前测算出让金及税费成本;公益性项目对照《划拨用地目录》核查,准备非营利性证明等材料;

 

- 核实土地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土地权属、取得方式、用途限制等信息,避免受让划拨性质的经营性用地;

 

- 评估流转需求:若未来有转让、抵押计划,优先选择出让方式,划拨用地需提前规划转出让的资金及程序安排。

 

(二)中期:规范履行法定程序

 

- 出让用地:经营性用地需通过招拍挂取得,签订规范出让合同,明确用途、年限、开发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 划拨用地: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批复、公益认定文件等),经政府批准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再动工,避免未批先建。

 

(三)后期:规范流转与用途管理

 

- 出让用地:流转时需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等法定条件,变更用途需经批准并调整出让金;

 

- 划拨用地:确需流转的,先向政府申请批准,补办出让手续或上缴土地收益;改变用途的,若不再符合目录要求,及时办理转有偿使用手续。

 

五、结语

 

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本质是公益保障与市场配置两种土地制度的差异,2025年新规进一步明晰了二者的法定边界——出让聚焦效率,服务经营性需求;划拨严守公益,保障公共利益。用地主体需摒弃“划拨成本低就选划拨”“出让自由就随意用”的错误认知,精准匹配项目性质与取得方式。

 

实践中,合规是权益保障的前提,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在取得、使用、流转各环节遵守法定规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自然资源部门。唯有全程合规,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自身权益的稳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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