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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5-11-28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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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是财务领域高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小到企业通过虚构费用套取资金,大到行政机关虚报项目开支挤占财政资金,其行为本质均是通过伪造交易事实、虚构支出凭证等手段,实现套取资金、少缴税款或挪用公款等非法目的。2025年以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修订实施、《预算法》处罚条款进一步细化,虚列支出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形成了“行政追责、税务惩戒、刑事严惩”的三重处罚体系。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虚列支出的行为界定、处罚标准及合规防控要点,为各类主体提供权威指引。

 

一、行为界定:哪些情形属于“虚列支出”?

 

虚列支出并非单一行为模式,而是涵盖“无中生有”“夸大事实”“重复列支”等多种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集合。根据《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界定,虚列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核心情形:

 

(一)虚构交易型虚列:最典型的“无中生有”

 

通过伪造合同、发票、验收单据等全套交易凭证,虚构不存在的经济业务,从而列支费用。这类行为在企业和行政机关中均较为常见:企业层面多表现为虚构办公用品采购、服务费支出等套取资金发放福利;行政机关则常通过虚报工程项目开支、伪造民生项目支出等方式挤占财政资金。例如,2025年某县教育局通过伪造校服采购合同和发票,虚列支出800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最终被审计机关查处。

 

(二)夸大金额型虚列:在真实交易基础上“加码”

 

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但通过虚增交易金额、提高单价等方式夸大支出规模。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常见于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领域。如某建筑企业为套取资金,将真实发生的100万元建材采购支出虚增为150万元,通过与供应商私下分成实现利益输送,此类行为既构成虚列支出,还涉嫌商业贿赂。

 

(三)重复列支型虚列:同一支出“多次报销”

 

将已报销的支出凭证再次列支,或通过拆分凭证、更换科目等方式重复计入成本费用。行政机关中多表现为同一项目支出在不同预算科目中重复申报;企业则常通过跨年度重复列支费用少缴税款。2025年某上市公司将2024年已列支的500万元广告费,通过变更凭证编号在2025年再次列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支出并追缴税款。

 

(四)科目混淆型虚列:通过“移花接木”规避监管

 

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通过变更科目性质列入合规支出范围,虽未虚构交易,但违反支出真实性与相关性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可扣除的支出需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相关、合理”三大条件,科目混淆型虚列正是突破了这一要求。例如,某企业将股东个人消费的200万元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列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支出,不仅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面临罚款。

 

二、处罚体系:三重追责机制与全场景处罚标准

 

2025年新规实施后,虚列支出的处罚不再局限于单一罚款,而是根据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企业/个人)、虚列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适用不同层级的处罚措施,形成了梯度分明的追责机制。

 

(一)行政机关虚列支出:聚焦财政资金监管,追责到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虚列支出,直接侵害财政资金安全,处罚重点在于“追回资金+责任人员追责”,核心依据为《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

 

- 资金层面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虚列套取的财政资金,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核减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额度。例如,2025年某市政府办公厅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套取300万元,被财政部门责令追回资金,并核减其2026年会议费预算50%

 

- 人员层面追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若涉及利益输送、贪污挪用等情节,直接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某省卫健委财务处处长因主导虚列医疗设备采购支出1200万元用于发放补贴,被给予撤职处分,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司法机关。

 

(二)企业虚列支出:税务惩戒与信用约束并重

 

企业虚列支出的核心危害是少缴税款、扰乱财务秩序,处罚体系以“税务处罚+信用惩戒”为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不同情节对应不同处罚标准:

 

1. 一般情节(虚列金额较小,未造成税款流失):责令限期整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处以虚列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企业列入纳税信用C级,限制发票领用数量。例如,某小微企业虚列办公费支出10万元,未造成税款流失,被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并罚款8万元;

 

2. 严重情节(造成税款流失):追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虚列支出金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将被列入纳税信用D级,实施联合惩戒,包括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与政府采购。2025年某科技公司通过虚列研发费用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20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2250万元;

 

3. 特殊情形(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支出,还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单独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追责: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

 

当虚列支出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将突破行政与税务处罚范畴,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三大罪名:

 

- 贪污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列支出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025年某镇财政所所长通过虚列危房改造支出套取公款50万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职务侵占罪(适用于企业人员):企业工作人员通过虚列支出套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6万元以上即立案,量刑标准与贪污罪对应层级一致。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通过虚列咨询费支出套取资金200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逃税罪(适用于各类主体):通过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首次违法可补缴税款滞纳金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二次违法或拒不补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全场景处罚对比:不同主体与情节的处罚差异

 

虚列支出的处罚具有显著的“主体差异化”和“情节阶梯化”特征,同一虚列金额在不同主体、不同场景下的处罚结果差异巨大。2025年新规实施后,这一差异进一步凸显,具体对比如下:

 

行为主体

 

虚列金额

 

行为情节

 

处罚结果

 

行政机关(某教育局)

 

800万元

 

虚构采购支出发放补贴,未私分

 

1. 追回800万元财政资金;2. 核减下年度预算1000万元;3. 局长撤职,财务科长降级

 

中型企业(某制造业公司)

 

3000万元

 

虚列研发费用少缴税款750万元

 

1. 追缴税款750万元+滞纳金170万元;2. 罚款2250万元;3. 纳税信用D级,限制融资

 

国家工作人员(某财政所所长)

 

50万元

 

虚列支出套取公款据为己有

 

1. 追缴50万元赃款;2.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3. 开除公职

 

小微企业(某贸易公司)

 

10万元

 

虚构办公费未造成税款流失

 

1. 责令整改;2. 罚款8万元;3. 纳税信用C

 

三、合规防控:虚列支出的风险规避与全流程管控

 

虚列支出的风险防控核心在于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管控体系,不同主体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

 

(一)行政机关:聚焦预算刚性约束与流程制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需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具体防控措施包括:

 

1. 预算编制阶段:建立“项目真实性审核机制”,所有支出项目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需求清单等证明材料,严禁“拍脑袋”编预算;

 

2. 支出审核阶段:实行“双人审核、多级复核”,财务人员审核凭证真实性,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业务真实性,重大支出需集体决策;

 

3. 事后监督阶段:每季度开展预算执行自查,重点核查大额支出的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一致性,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二)企业:构建财务内控与税务合规双重防线

 

企业需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税务监管要求,构建全流程防控体系:

 

- 凭证管理防线:严格执行“三流一致”原则,确保发票、合同、资金流向一一对应,对大额发票实行“溯源核查”,通过官网查验发票真伪,必要时函证供应商;

 

- 内控制衡防线: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出纳不得兼任费用审核,采购与验收岗位分离,避免单人全程操作;

 

- 税务合规防线:年度汇算清缴前开展“费用真实性自查”,重点核查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等高频虚列科目,对不确定的支出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三)个人:明确责任边界,避免“被动违法”

 

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直接参与支出流程的个人,需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因“不知情”“被指使”而卷入虚列支出风险:

 

1. 坚守审核底线: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坚决拒绝报销,对领导强令报销的违法行为,可留存证据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2. 拒绝“变通处理”:业务人员不得为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不得协助财务人员伪造凭证,明确“参与虚列支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提升合规意识:定期参加财务合规培训,了解虚列支出的法律后果,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理念。

 

四、常见误区澄清:关于虚列支出处罚的4个关键认知

 

误区1:虚列支出未套取资金就不违法?

 

错误。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即便未套取资金,仅存在“虚假列支”行为就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将被责令改正,相关人员需承担行政责任;企业则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面临罚款。

 

误区2:小微企业虚列小额支出不会被查处?

 

错误。2025年税务机关推行“大数据监管”,通过发票开具与资金流水比对,可精准识别小额虚列行为。某小微企业虚列5万元差旅费即被系统预警,最终面临罚款3万元。

 

误区3:集体决策的虚列支出个人无需担责?

 

错误。集体决策不能免除个人责任,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参与决策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某单位通过集体决策虚列支出,局长、财务科长均被给予处分。

 

误区4:补缴税款后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完全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首次违法可通过补缴税款、滞纳金免于刑事处罚,但五年内二次违法或拒不补缴的,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涉及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补缴赃款仅可从轻处罚,不能免于追责。

 

五、结语

 

2025年新规实施后,虚列支出的处罚已进入“零容忍”阶段,行政机关的“预算红线”、企业的“税务底线”、个人的“责任高压线”日益清晰,任何试图通过虚列支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追责。从行政降级到巨额罚款,从信用惩戒到牢狱之灾,处罚力度与行为危害精准匹配,彰显了“从严监管”的治理导向。

 

对各类主体而言,合规是规避风险的唯一选择。行政机关需严守预算刚性约束,企业需筑牢财务内控防线,个人需明确责任边界,通过“全员参与、全流程管控”,从源头杜绝虚列支出行为。若在实务中遇到支出真实性判定、凭证审核等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财税顾问或法务人员,避免因规则误读导致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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