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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6-01-23 17: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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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请求权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款项与港口规费的受偿顺序谁更优先?”“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赔偿请求权都能主张优先权吗?”在海事纠纷处理、船舶拍卖价款分配、船舶融资风险评估等实务场景中,明确哪些海事请求权具有船舶优先权,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定受偿顺序的核心前提。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中,因请求权类型认定错误、未把握法定例外情形导致的权益受损占比超62%,部分权利人因误将非法定海事请求权主张优先权,错失优先受偿机会。

 

依据2025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核心条款,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范围具有严格法定性,仅五类海事请求权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且存在明确的受偿顺序与例外情形,当事人无法自行约定扩大或变更范围。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海事案例,系统解析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类型、核心界定标准、受偿顺序、例外情形及实务认定要点,为航运企业、船员、海事债权人、船东等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法定范围与界定根基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范围,严格由《海商法》明确界定,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实务认定与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核心条款如下:

 

(一)请求权范围核心条款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繳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请求;(五)在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財產賠償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所載的貨物、集裝箱和旅客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请求。”

 

(二)例外情形与受偿顺序条款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已經取得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証的,在該保險或者財務保証的范圍內,前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具有船舶優先權。”

 

《海商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受偿顺序规则:“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請求,按照順序受償。但是,第四項海事請求,后於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生的,應當先於第一項至第三項受償。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四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后發生的先受償。”

 

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类海事请求权:逐一解析与案例

 

结合《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2025-2026年司法实践,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类海事请求权均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与适用场景,实操中需精准把握:

 

(一)第一类:船员相关劳动权益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是为保障船员基本劳动权益设立的法定优先权,核心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界定核心在于“因在船上工作产生”,需同时满足“身份适格”与“事由关联”两个条件。

 

身份适格方面,仅船长、正式船员及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如船上实习人员、必要的后勤服务人员)可主张,非船上在岗人员(如船舶公司岸上管理人员、码头装卸工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不享有优先权;事由关联方面,仅基于船上工作产生的报酬与费用,包括正常工资、奖金、加班费、带薪休假工资等劳动报酬,以及船员因任职终止后的遣返费用、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026年某船员劳动报酬纠纷中,船员李某因船东拖欠6个月工资及遣返费用,向海事法院主张船舶优先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正式船员,其主张的工资与遣返费用均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符合法定范围,判决李某对该船舶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相关款项。而船舶公司岸上会计王某同期被拖欠工资,其主张优先权被法院驳回,仅认定为普通劳动债权。

 

(二)第二类:船舶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针对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核心范围是“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既包括船员在船上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也包括旅客、第三方人员因船舶营运导致的人身伤亡(如船舶碰撞导致的岸上人员伤亡、旅客在乘船过程中受伤等)。

 

界定核心在于“船舶营运中”,即人身伤亡与船舶的营运活动存在直接关联,包括船舶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维修保养等营运环节,非营运环节(如船舶长期闲置期间发生的人员伤亡、船舶拆解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不享有优先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需注意此类请求权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若责任人已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在保险或财务保证范围内,该请求权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应向保险公司或财务保证提供方主张赔偿。2025年某船舶碰撞事故中,船东已投保船舶责任险,受害人主张人身伤亡赔偿时,法院认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受害人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应优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第三类:港口规费缴付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是为保障国家港口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设立的优先权,核心范围包括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此类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通常为海关、海事管理部门、港口管理机构等公共管理部门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义务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

 

具体范围界定: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强制性;引航费是引航机构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其他港口规费包括港口建设费、港口作业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需为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规费,不包括港口企业自行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等非法定费用。

 

2026年某港口管理机构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主张某船东拖欠港口建设费、停泊费等规费共计8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港口建设费与停泊费均属于法定港口规费,符合优先权范围,判决港口管理机构对该船舶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相关款项。而港口企业主张的船舶装卸服务费,因不属于法定规费,未被支持优先权。

 

(四)第四类: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是为激励海难救助行为、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设立的优先权,核心范围是“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特别补偿等款项。界定核心在于“海难救助行为”,需符合“自愿救助”“针对海上危险”“有救助效果”三个核心条件。

 

自愿救助方面,救助行为需为救助方自愿实施,非基于法定或合同强制义务(如引航员的法定引航义务、船员对本船的救助义务);针对海上危险方面,救助对象需处于海上危险状态(如船舶搁浅、触礁、失火、沉没危险等);有救助效果方面,救助行为需达到一定救助效果(如避免船舶沉没、减少财产损失、救助人命等),无效果通常无报酬(特殊补偿除外)。

 

此类请求权的受偿顺序具有特殊性: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三条,后于第一至第三项发生的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先于第一至第三项受偿;且多个海难救助请求权中,后发生的先受偿,这一规则旨在激励后续救助行为。2025年某船舶搁浅事故中,先后有两家救助公司实施救助,后实施救助的公司主张的救助款项,法院判决其优先于先实施救助的公司及船员工资请求权受偿。

 

(五)第五类:船舶营运中侵权财产赔偿请求权(限定范围)

 

此类请求权是针对船舶营运中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核心范围是“在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界定核心在于“侵权行为+限定财产范围”,需排除本船所载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损失赔偿。

 

具体适用场景包括:船舶碰撞导致的他船财产损失赔偿、船舶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营运中损坏码头设施、航标等第三方财产的赔偿等。而承运人对本船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赔偿请求权(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侵权),因属于法定排除情形,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2026年某船舶碰撞纠纷中,A船与B船发生碰撞,导致B船船体损坏,B船所有人向A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并主张船舶优先权。法院审理认为,该赔偿请求属于船舶营运中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且非本船所载货物损失,符合法定范围,支持其优先权主张。而同期某货主因本船所载货物损坏主张赔偿,其优先权主张被法院驳回。

 

三、关键实务要点:受偿顺序、例外情形与排除范围

 

明确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类型后,还需精准把握受偿顺序、法定例外情形与排除范围,避免实务中因认知误区导致权益受损:

 

(一)法定受偿顺序:核心规则与特殊调整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三条,五类请求权的基础受偿顺序为:第一类(船员劳动权益)>第二类(人身伤亡赔偿)>第三类(港口规费)>第四类(海难救助款项)>第五类(侵权财产赔偿);但存在两项特殊调整规则:一是后于第一至第三项发生的第四类请求权,优先于第一至第三项受偿;二是同一类请求权(除第四类外)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第四类请求权中,后发生的先受偿。

 

此外,《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费用、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优先于五类优先权受偿。

 

(二)法定例外情形:优先权丧失的两种场景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类(人身伤亡赔偿)与第五类(侵权财产赔偿)请求权,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丧失优先权:一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责任人已取得民事责任保险;二是责任人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三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保险或财务保证范围内。超出保险或财务保证范围的部分,仍可主张优先权。

 

(三)明确排除范围:不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

 

实务中需重点区分排除范围,避免误将以下请求权主张优先权:1. 本船所载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赔偿请求权;2. 船舶营运中的普通合同债权(如货物运输合同运费请求权、船舶租赁合同租金请求权、船舶修理合同费用请求权等);3. 非船舶营运中产生的人身伤亡与财产赔偿请求权(如船舶闲置期间的人员伤亡、船舶买卖纠纷中的违约金请求权等);4. 非法定港口规费(如港口企业自行收取的服务费、违约金等);5. 船舶融资借款债权、船舶买卖合同价款请求权等普通债权。

 

四、实务认定裁判规则:2025-2026年典型案例总结

 

结合近两年海事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海事请求权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时,核心遵循以下裁判规则,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一)优先审查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定类型与界定标准

 

法院首先审查请求权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类情形,且符合每类请求权的身份、事由、范围等界定标准,不符合法定类型或界定标准的,一律不支持优先权主张。2026年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修船厂主张修理费用享有船舶优先权,法院认定该请求权属于普通合同债权,非法定五类情形,驳回其优先权主张。

 

(二)严格区分法定例外情形与排除范围

 

对于第二类与第五类请求权,法院会审查责任人是否已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以及请求权是否在保险或保证范围内,符合例外情形的,在对应范围内驳回优先权主张;对于明确排除的请求权类型,直接认定不享有优先权。2025年某货主因本船所载货物损坏主张优先权,法院认定属于法定排除范围,驳回其优先权请求。

 

(三)按法定顺序与特殊规则确定受偿顺位

 

船舶拍卖价款分配时,法院严格按照“先行拨付费用>法定受偿顺序(结合特殊调整规则)>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同一类请求权按比例受偿(第四类除外)。2026年某船舶拍卖价款分配案中,法院先行拨付诉讼费用与拍卖费用后,优先清偿了后发生的海难救助款项,再清偿船员工资与港口规费,最后清偿普通合同债权,完全遵循法定受偿规则。

 

五、实操建议:精准主张权利,防范权益受损风险

 

针对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类型与实务规则,相关主体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主张权利,防范风险:

 

(一)债权人:明确权利属性,规范主张优先权

 

1.  精准认定请求权类型:首先核实自身请求权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类情形,是否符合每类请求权的界定标准,避免误主张优先权;2.  核查例外情形与排除范围: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五类请求权,核实责任人是否已取得保险或财务保证,明确自身请求权是否在例外范围内;3.  及时行使权利:在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海商法》第二十八条),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优先权,逾期未行使则优先权消灭;4.  留存完整证据:妥善保管证明请求权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救助协议、侵权损害证明、规费缴纳通知书等),为优先权主张提供支撑。

 

(二)船东/船舶经营人:规范运营,防范优先权风险

 

1.  及时清偿法定债务:优先足额支付船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港口规费等法定债务,避免产生船舶优先权;2.  完善保险与财务保证:针对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与侵权财产赔偿风险,及时投保足额的民事责任保险,或提供相应的财务保证,在保险或保证范围内规避优先权风险;3.  明确债务性质:区分普通合同债务与法定优先权债务,对普通债务(如借款、租金)明确约定,避免被误主张优先权;4.  船舶转让前催告:船舶转让前,通过海事法院公告等方式催告潜在优先权人行使权利,避免后续被主张优先权。

 

(三)融资机构:厘清权利负担,保障债权安全

 

金融机构办理船舶抵押融资时,需明确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重点核查船舶是否存在未清偿的法定优先权债务(如船员工资、港口规费等);要求抵押人提供无船舶优先权负担的证明,或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及时清偿法定债务的义务,并将船舶保险单作为抵押担保附件,防范优先权风险影响抵押权实现。

 

结语

 

综上,依据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仅五类海事请求权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分别为船员相关劳动权益请求权、船舶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港口规费缴付请求权、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权、船舶营运中侵权财产赔偿请求权(限定范围),且存在明确的受偿顺序、法定例外情形与排除范围。

 

2026年,随着航运业的持续复苏,海事纠纷与船舶融资活动日益频繁,精准认定海事请求权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对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主体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法定范围、界定标准与实务规则,规范行使权利、防范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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