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期间,船舶能办理抵押吗?”“光租承租人有权将船舶抵押吗?”“抵押光租船舶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在船舶租赁与融资实务中,光租船舶的抵押问题是高频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三方的合法权益,涉及船舶所有权、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平衡。2026年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抵押纠纷中,因光租船舶抵押引发的主体资格争议、程序瑕疵纠纷占比超59%,部分当事人因混淆抵押权限、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抵押行为无效,面临融资失败、财产损失等风险。
依据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相关核心条款,光租船舶并非绝对不能抵押,但其抵押权限、主体资格、操作程序均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核心结论为: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抵押光租船舶,光租承租人无权擅自抵押船舶。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光租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主体认定、法定条件、实务流程及风险防控要点,为航运从业者、融资机构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前提:光租船舶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划分
要明确光租船舶能否抵押,首先需厘清光船租赁的法律定义及各方权利边界,这是判断抵押可行性的核心前提。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核心权利划分明确:
(一)船舶所有人(出租人):保留所有权,享有处分权
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虽将船舶的占有、使用、营运权转移给承租人,但并未丧失船舶所有权。根据《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作为船舶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能之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依法行使。
(二)光租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
承租人通过光船租赁合同获得的是船舶的占有、使用和营运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非所有权。承租人仅能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船舶,无权对船舶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除非获得出租人书面授权。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承租人抵押行为无效的核心依据。
需注意,光船租赁与其他租船方式(如定期租船、航次租船)的核心区别的是“承租人实际占有船舶”,但这种占有并不改变船舶所有权归属,也不赋予承租人处分船舶的权利,这一属性直接决定了光租船舶抵押的主体限制。
二、核心法律依据:光租船舶抵押的法定根基
光租船舶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规范,严格遵循《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的核心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实务操作的根本遵循:
(一)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资格条款
《海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設立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的設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该条款清晰界定了船舶抵押权的合法设立主体——仅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之人,光租承租人作为非所有权人,未经授权无权设立船舶抵押权。
(二)船舶所有权与抵押登记条款
《海商法》第八条规定:“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光租船舶抵押不仅需具备所有权基础,还需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且登记信息需真实反映船舶租赁状态。
(三)光船租赁期间的权利限制条款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光船租賃期間,因承租人對船舶佔有、使用和營運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因船舶所有權爭議或者出租人所負的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証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该条款明确了出租人抵押船舶时的义务——需保障承租人的合法租赁权益,不得因抵押行为损害承租人利益。
三、关键结论:光租船舶抵押的可行性与核心限制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及2025-2026年司法实践,光租船舶抵押的可行性与核心限制可总结为以下三点,无例外情形:
(一)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可抵押,但需履行三大法定义务
船舶所有人作为光租船舶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将船舶抵押给债权人(如银行等融资机构),但需履行以下三大法定义务,否则可能导致抵押行为存在瑕疵或承担赔偿责任:
1. 通知义务:抵押前需书面通知光租承租人船舶抵押事宜,明确告知抵押权人名称、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核心信息,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2. 保障租赁权益义务:抵押合同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租赁权益,如不得约定在租赁期间擅自实现抵押权、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营运等;3. 如实披露义务:向抵押权人如实披露船舶的光租状态、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租赁事实。2026年某航运公司(出租人)将光租船舶抵押给银行,未通知承租人,后因债务违约导致船舶被扣押,承租人无法正常营运遭受损失,法院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损失,抵押行为虽有效但出租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光租承租人:无权抵押,擅自抵押行为一律无效
光租承租人仅享有船舶的占有、使用和营运权,无船舶所有权,也无处分权,未经船舶所有人书面授权,擅自将光租船舶抵押给他人的,抵押行为一律无效,且承租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赔偿抵押权人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即使承租人书面承诺“有权抵押”或抵押权人不知情,也无法改变抵押行为无效的定性——因为抵押权的设立以所有权为基础,承租人无所有权且未获授权,缺乏合法的抵押主体资格。2025年某光租承租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擅自将租赁船舶抵押给第三方,骗取借款100万元,后被出租人发现,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承租人需返还借款并赔偿第三方损失,同时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抵押权人:需核查船舶权属与租赁状态,防范风险
抵押权人(如银行)在接受光租船舶抵押时,需重点核查船舶的权属状态与租赁状态,避免因核查不到位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1. 核查权属证明:要求出租人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等,确认出租人系船舶合法所有人;2. 核查租赁状态:要求出租人提供光船租赁合同,核实租赁期限、承租人信息等,确认船舶光租事实;3. 留存书面文件:要求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出具的知晓船舶抵押的书面确认函、抵押通知送达凭证等,留存完整证据。
四、光租船舶抵押的法定操作流程
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抵押光租船舶时,需遵循规范的法定操作流程,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核心流程分为五步:
(一)第一步:核查船舶权属与租赁状态
出租人首先确认自身为船舶合法所有权人(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核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如租金是否按时支付、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明确自身有权处分船舶。
(二)第二步: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取得确认
出租人向光租承租人发出书面抵押通知,详细说明抵押事由、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信息,要求承租人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已知晓船舶抵押事宜并同意配合后续登记、核查等工作。
(三)第三步: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明确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权属信息,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受偿期限,以及抵押船舶的保险、维修、租赁权益保障等核心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海商法》规定。
(四)第四步:共同办理抵押权登记
根据《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承租人书面确认函等材料。登记事项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信息、担保债权数额等,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方可对抗第三人。
(五)第五步:告知承租人登记结果并留存凭证
抵押权登记完成后,出租人将登记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留存登记证书复印件、通知送达凭证等全部材料,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五、典型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裁判要点
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光租船舶抵押纠纷的核心裁判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案例一:出租人抵押光租船舶未通知承租人,需赔偿损失
案情:2025年,A航运公司(出租人)将自有船舶以光船租赁方式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3年。2026年,A公司因融资需要,将该船舶抵押给C银行,未书面通知B公司,也未在抵押合同中保障B公司的租赁权益。后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C银行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导致B公司无法正常营运,遭受租金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0万元,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光租船舶抵押,但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抵押行为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租赁权益,违反《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船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要点:出租人抵押光租船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损害承租人权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抵押行为本身有效。
案例二:承租人擅自抵押光租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案情:2025年,D公司(承租人)与E航运公司(出租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租赁船舶1艘,租赁期限2年。2026年,D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擅自伪造船舶所有权证明,将该租赁船舶抵押给F第三方,签订抵押合同并收取借款80万元。后E公司发现该情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D公司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D公司作为光租承租人,无船舶所有权且未获出租人授权,擅自抵押船舶的行为违反《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判决抵押合同自始无效,D公司需向F第三方返还借款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向E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承租人擅自抵押光租船舶的,抵押合同一律无效,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实务风险防控建议:三方主体的核心应对措施
针对光租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权人需分别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出租人:规范操作,履行义务,规避违约风险
1. 坚守主体底线:明确自身作为所有权人的抵押权限,不得委托承租人代为抵押船舶;2.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抵押前必须书面通知承租人,留存通知送达凭证及承租人书面确认函;3. 如实披露信息:向抵押权人完整披露船舶租赁状态、租赁期限等信息,避免隐瞒导致纠纷;4. 合同条款保障: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营运”“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实现抵押权”等条款,平衡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权益。
(二)承租人:警惕风险,核实权限,及时维权
1. 核实抵押权限:租赁前核查船舶所有权状态,确认出租人是否为合法所有人;租赁期间若出租人提出抵押船舶,要求其出具所有权证明及书面通知,核实抵押权限;2. 拒绝违规要求:坚决拒绝出租人或第三方要求其代为抵押船舶的请求,避免承担法律责任;3. 及时维权:若因出租人抵押船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船舶被扣押、无法营运等),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赔偿。
(三)抵押权人:严格核查,留存证据,防范坏账风险
1. 核查权属与租赁状态:要求出租人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等原件,必要时向船舶登记机关核实信息真实性;2. 确认承租人知情:要求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知晓船舶抵押的书面确认函,避免后续承租人提出异议;3. 完善合同条款: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未如实披露信息、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4. 办理合法登记:与出租人共同办理抵押权登记,确保抵押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结语
综上,依据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核心条款及司法实践,光租船舶并非绝对不能抵押——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在履行通知承租人、保障租赁权益、如实披露信息等法定义务,并完成法定登记程序后,可依法抵押光租船舶;而光租承租人无抵押权限,擅自抵押行为一律无效。
2026年,船舶租赁与融资业务持续活跃,光租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防控愈发重要。建议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三方均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光租船舶抵押的主体限制、法定条件与操作流程,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留存完整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避免因主体混淆、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保障船舶租赁与融资业务的合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