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海运合同后发生纠纷,该找海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起诉?”“内河海运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的管辖法院有区别吗?”“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还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吗?”在海事航运与国际贸易实务中,海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认定是高频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维权路径选择、诉讼成本控制及判决执行效果。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审理数据显示,海运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达42%,其中因管辖法院认定不清导致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占比超27%,部分当事人因错列管辖法院,面临案件移送、诉讼拖延、证据调取困难等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海运合同纠纷并非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核心判定标准是“合同性质是否属于海商合同”“履行地域是否涉及海上或通海水域”。本文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条例,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海运合同管辖的法定规则、适用情形、排除情形及实务指引,为航运企业、货主、货代等相关主体提供精准合规的法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管辖判定的法定根基
海运合同纠纷的管辖认定,严格遵循我国海事专门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核心法律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地域连接点及专属管辖边界,是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修改适用规则: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核心条款
1. 第四条明确界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该条款直接将海商合同纠纷纳入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畴,而海运合同作为海商合同的核心类型,自然适用该管辖规则。
2. 第六条细化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则:“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该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基础上,增加了转运港这一专属管辖连接点,为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更多依据。
3. 第八条明确涉外海运合同协议管辖规则:“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该条款赋予了涉外海运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权利,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开放性。
(二)司法解释核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厘清管辖边界:“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该条款明确了海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的两大前提:一是纠纷与船舶运输相关,二是履行地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
该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此外,“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这一规则为实务中港口约定与履行不一致的管辖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海运合同由海事法院管辖的三大核心情形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海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需满足“合同性质合规、履行地域适配、纠纷类型关联”三大核心条件,具体适用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实务中需精准匹配:
(一)情形一: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最典型适用场景)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起运港、转运港或到达港中至少有一个位于我国境外,涉及跨国货物运输的海运合同,此类合同纠纷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无论是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还是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纠纷,只要涉及国际海上运输环节,均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典型案例:2026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涉三国当事人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英国某公司向中国青岛某公司采购钢结构设备,委托物流企业从连云港启运至英国利物浦港,收货时发现货物破损,遂将卖方及船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该案中,原被告分别为英国、中国、马绍尔群岛主体,运输涉及中、英两国港口,属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该案同时体现了涉外海运合同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则,三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
(二)情形二:国内海上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
国内海运合同纠纷的管辖需以“履行地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为前提,具体包括两种子情形:一是起运港、到达港均位于我国沿海港口(如大连港、上海港、广州港等)的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二是履行地域涉及通海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如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通海段等)的内河海运合同纠纷。此类合同纠纷因与船舶运输、通海水域作业直接相关,属于海商合同纠纷范畴,由海事法院管辖。
实务判定要点:通海水域的认定可参考当地海事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的界定文件,核心标准是“与海连通且具备船舶通航条件”。例如,某海运公司与货主签订合同,约定将货物从长江武汉港运至上海港(均为通海水域港口),因货物迟延交付引发纠纷,该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而若运输全程在完全封闭的内陆湖泊(非通海水域)进行,则不由海事法院管辖。
(三)情形三:与海运合同密切相关的衍生纠纷
除海运合同本身的履行纠纷外,与海运合同密切相关的衍生纠纷,若核心争议与海运环节直接关联,也由海事法院管辖。此类纠纷主要包括:海运合同项下的货损货差赔偿纠纷、运费及滞期费追偿纠纷、海运提单纠纷、海运保赔合同纠纷、海运货物留置权纠纷等。
例如,某货主与海运公司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受损产生赔偿争议,虽纠纷核心是财产损害赔偿,但该损害源于海运合同履行过程,与船舶运输直接相关,仍由海事法院管辖;又如,海运公司因货主拖欠运费提起诉讼,因争议基于海运合同产生,同样由海事法院管辖。
三、海运合同管辖的排除情形:这些纠纷不由海事法院管辖
并非所有与海运相关的合同纠纷都由海事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情形明确排除海事法院管辖,由地方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需重点区分:
(一)排除情形一:非通海水域的内河运输合同纠纷
若海运合同的履行地域完全位于非通海水域(即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如部分内陆人工湖、封闭性河渠、非通海的内河支线等),则该合同不属于海商合同范畴,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核心判定标准是“运输全程未涉及海上或通海水域”,即使合同名称标注为“海运合同”,也不影响管辖法院的认定。
例如,某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内河海运合同”,约定将货物从某内陆封闭湖泊的A码头运至B码头,运输全程未涉及任何通海水域,后因货物丢失引发纠纷,该案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排除情形二:与海运环节无直接关联的衍生纠纷
若纠纷虽与海运合同存在间接关联,但核心争议与船舶运输、海上作业等海事要素无直接关联,仍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典型情形包括:海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与海运合同无关的普通财产侵权纠纷等。
例如,海运公司与某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争议,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海事法院;又如,货主因海运公司办公场所漏水导致其文件损毁产生赔偿纠纷,因争议与海运环节无直接关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三)排除情形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部分与海运合同相关的纠纷,虽涉及海事要素,但法律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排除海事法院管辖。例如,海运合同纠纷中的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走私等),由地方公安机关侦查、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仅涉及海运合同的普通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纠纷,若不涉及船舶运输、货损赔偿等海事核心要素,也可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运合同管辖的实务高频争议点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海运合同管辖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多管辖连接点的选择”“通海水域的界定”三大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裁判规则,核心解析如下:
(一)争议点一: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优先适用?
海运合同当事人可依法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需满足三大条件:一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海事法院(针对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运合同纠纷),不得约定由地方法院管辖;二是约定的管辖法院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起运港、到达港、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三是涉外海运合同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该约定仍有效。
若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如约定由地方法院管辖国际海运合同纠纷),该约定无效,案件仍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若约定的海事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优先适用约定管辖。
(二)争议点二:多个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何选择?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司法解释,海运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包括:起运港所在地、到达港所在地、转运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等,多个连接点可能对应多个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若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实务中,当事人通常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优先考虑证据获取便利性(如靠近起运港便于调取运输单据)、诉讼成本(如靠近被告住所地便于判决执行)等因素。例如,某国际海运合同纠纷中,起运港为上海港,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当事人可选择向上海海事法院或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三)争议点三:通海水域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通海水域的界定是国内海运合同管辖认定的核心难点,结合司法实践,核心判定标准是“连通性”与“可航性”:“连通性”指该水域与海洋直接或间接连通(如长江干线通过长江口与东海连通);“可航性”指该水域具备船舶通航条件,能够承载海运船舶航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江苏段、浙江段等均属于通海水域;而完全封闭的内陆湖泊、人工运河(不与海连通)、内河支线(无法承载海运船舶航行)等,不属于通海水域。当事人对水域属性有争议的,可向当地海事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申请出具水域属性证明,作为管辖认定的关键证据。
五、2026年实务维权指引:海运合同管辖的核心应对措施
为精准判定管辖法院,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运合同当事人(航运企业、货主、货代等)需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签订合同时提前明确管辖条款
在签订海运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优先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海事法院(如起运港或到达港所在地海事法院),避免后续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约定条款需明确具体,避免出现“可向任何法院起诉”等模糊表述;同时,确保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涉外海运合同可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
(二)纠纷发生后精准判定管辖法院
纠纷发生后,首先确认海运合同的履行地域(是否涉及海上或通海水域)、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国际或国内海运合同),初步判定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其次,梳理所有管辖连接点,结合证据获取、诉讼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优管辖法院;最后,若对管辖法院认定存在疑问,可向当地海事法院咨询或委托专业海事律师出具意见。
(三)及时固定管辖相关证据
收集并固定与管辖相关的证据,包括:海运合同(证明合同性质、履行港口、管辖约定等)、提单(证明运输区段、起运港、到达港等)、船舶航行日志(证明运输水域属性)、通海水域界定证明(由海事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等,为管辖认定及管辖权异议应对提供有力支撑。
(四)规范应对管辖权异议
若对方当事人错列管辖法院(如将国际海运合同纠纷诉至地方人民法院),应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主张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同时,对对方提交的管辖证据进行质证,反驳其错误主张。
结语
综上,海运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海事法院管辖,核心判定标准是“合同性质属于海商合同”“履行地域涉及海上或通海水域”,具体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国内海上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海运合同密切相关的衍生纠纷;非通海水域的内河运输合同纠纷、与海运环节无直接关联的衍生纠纷等,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依法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026年,随着国际贸易与内河航运的持续发展,海运合同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管辖法院的精准判定成为高效维权的核心前提。建议相关主体强化法律意识,深入掌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规范约定管辖条款,纠纷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精准选择管辖法院,必要时借助专业海事律师的力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共同维护海事司法秩序与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