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7 条一项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婚姻的新规定,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等材料,亲自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离婚证。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采取“30 30”程序。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某些地区,离婚登记需要预约。上海有许多区级婚姻登记中心,可以接受全市范围内的离婚登记,不再受原来的结婚登记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影响。
(2)在30天的冷静期后,还有30天的领证期,如果一方在此期间未领取,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现在办理离婚登记将更加困难,所需时间也将更长。因此,一些急于登记离婚的夫妇只要能够达成协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间更短,程序更简单。这也是法院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的根本原因,一些法院甚至需要等待8个月才能立案。
当然,离婚登记的先决条件是双方达成共识。如果一方后悔,即使是在登记现场,那也无法完成登记。下一步可能是另一场漫长的谈判,然后再次申请离婚。在最终达成协议前,必须再面对 60 天,这是一个无休止的循环。
02 明确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3) 如信息不真实,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证明婚前一个人患有严重疾病并不容易,所谓的严重疾病通常会影响生育能力、身体免疫力、劳动力等重大问题。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仍可要求赔偿。出生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们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
03 明确家庭事务代理人的权力
第1060条规定,一方为日常生活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钱,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如租房和支付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人就可以签字。此外,如果这是一项重要的日常生活行为,如买卖房屋,则有必要全面考虑,确定一方是否知情或默许,以及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理。
04共同债务
第106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婚姻债务的司法解释
要确定这是否为共同债务,首先要检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确认过,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过,就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确认,但另一方后来承认他们共同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
05不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者一方家人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可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在实践中,法院很难受理案件。只有一方能够证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分割共同财会造成损害和损失,或使对方生活困难,法院才会提前处理财产分割纠纷。
06破解一方恶意拖延或拒绝面对离婚程序的僵局
《民法典》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这次的条件满足时间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第二次起诉,法院将批准离婚。然而,一年分居时间是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分居。如果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另一方恶意拖延或回避离婚诉讼,法院仍可准予离婚并准予离婚自由。
07经济补偿。
第1088条规定,在婚姻期间做更多家务并照顾孩子和老人的配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这一条款是为了保护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的利益,赔偿金额通常非常有限。。但这一规定表明,婚姻不仅关乎金钱,还关乎时间、精力和
08居留权。
第366条至第371条都是关于居住权的。比较重要的包括:
01要确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 住所的位置。(三)生活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02 居住权免费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确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居住权在登记时确立。
03居住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建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居住权产生以下问题:
(1)居住权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须向登记机构登记。有些自然资源权利确认中心可以登记,而另一些则可能难以沟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书面形式确立居住权是确立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2)居住权的设立将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登记过程中,一些自然资源权利确认中心将要求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设立居住权需要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若设立是有对价的,那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若免费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