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多处问题解释如下:
<!--[if !supportLists]-->第一条、<!--[endif]-->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f !supportLists]-->第三条、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如果《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被确认为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不影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重复洗钱。
(2) 拒绝在追回财产方面进行合作,从而使追回被盗资金或财产成为不可能。
(3) 造成人民币250万元以上损失。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一个人犯有洗钱罪两次或更多次,依法应受到刑事起诉,但尚未起诉,则洗钱金额应累计计算。
第五条、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其与购物中心、餐馆、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混为一谈。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四)通过购买和出售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和其他贵金属等来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五)通过赌博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所得。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或金融资产交换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七)转移或者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一个人犯有《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即构成洗钱罪,同时构成《刑法》第349条、第225条、第177之一条或第120之一条规定的犯罪,则应根据较重犯罪的条款定罪和处罚。
第七条、洗钱犯罪的认定,应当以有证据证明有上游犯罪为前提。下列情况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
(二) 有证据表明上游犯罪确实发生,但罪犯已经逃跑,尚未被绳之以法。
(三) 有证据表明上游犯罪确实发生,且犯罪人因死亡等原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但上游犯罪事实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被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而获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各种财产、财产性利益及其孳息和收益。
第九条、 实施洗钱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犯洗钱罪判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第十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有洗钱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