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粮食安全宣传周(10月16日至18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近期审结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这些案例旨在为种业振兴打造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并指导品种权人如何有效维权。
法庭最近对两起涉及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两案在品种权人履行举证义务的勤勉程度上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妥善保存了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并对其提供的被诉侵权样品进行了勤勉的举证,确保了样品活性,最终成功通过鉴定证明侵权种苗属于“红运来”的繁殖材料,赢得二审并获得了107.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赔偿。而在“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由于品种权人未能充分履行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二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两个案例对于指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育种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乏直接的市场价格参考,导致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难点。在本批发布的涉及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指出,在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育种成本、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育成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其贡献率可参照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这一判决为缺乏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二审中,法院判决指出,先前生效的种子刑事判决中确认的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可作为权利人无需再行举证的事实;此外,依据先前生效的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公告,可确认被指控侵权的“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际上是同一品种。这些认定合法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实现了”刑”、”行”和”民”法律程序的有机结合,确保了植物新品种权得到全面和协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