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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之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4-11-19 1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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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法律赋予其放弃、抛弃继承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亦为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方式。实践中,继承人主要以声明书、公证书及协议书等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现行有关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虽初具雏形,然而应对实务需求,却仍供给不足。尤其是如何认定放弃继承权之表示?继承开始前所作的放弃继承权之表示是否有效?放弃继承权后反悔的法律性质是何?其与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何关联?人民法院根据何种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反悔?


一、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裁判观点

 


在继承人偿还债务的纠纷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司法意见可以分为三类:

 

观点1: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观点2: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


观点2: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


二、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一般理论

 

放弃继承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4条,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至遗产处理时止,自愿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继承开始时,溯及既往地否定其继承资格,具有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双重属性。

 

身份行为属性意义在于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继承权的放弃是基于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具有个人排他性。财产行为属性反映在继承制度的核心在于财产继承的事实上,民法典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纳入继承(财产)的范畴,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数据财产也被普遍认为具有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处分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视为继承产业(财产)。

 

(二)放弃继承的行为要件

 

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行为方式、行为期限等。

 

1. 就行为主体而言,表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人,必须是继承人死亡时仍有继承权的人。同时,表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放弃继承有利于继承人的有益行为。关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从已知的生效判决文书来看,法院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认定法定代理人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2. 在意思表示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人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3. 在行为方面,放弃的形式必须明确说明,不能以暗示的默许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书面通知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口头或非书面形式(如录音或录像)表达放弃继承的意图是无效的,其核心仍然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那么无论继承人如何表达,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审理涉及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纠纷案件时,如果被告继承人缺席审判或未能在审判期间在法院询问后明确声明放弃继承的意图,法院将始终确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并因此负责偿还债务。

 

4. 在行为的时间限制方面,它应该在继承开始之后,在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还活着,遗产还没有开始的时候,放弃遗产的意图是无效的。在遗产被分割后放弃继承被视为对财产所有权的处置,而不是根据继承法放弃继承。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继承人已经处置了他所保管的部分遗产,法院将认为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如果继承人随后表示他有意放弃继承,则将被视为放弃财产所有权,并且放弃继承的意图无效。同时,在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限制比较宽松,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从死者死亡到实际分割遗产的时间跨度有几个月甚至几年。但是,放弃继承是追溯性的,放弃继承是效的。该行为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日。



二、争议剖析



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争议中,裁判观点一与观点二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表面上看,这种差异源于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在“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一条款中,“法定义务”的理解成为关键。观点一将“法定义务”广义解释为合同义务、生效裁判、仲裁中确定的约定义务;而观点二则从继承权的人身属性出发,认为“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和能力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未履行的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支付丧葬费等,具体包括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


然而,观点一和观点二的实质争议在于价值权衡: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自由。折中观点则认为,即使在“法定义务”的理解上采取观点二,也应以“遗产保管人”的身份将继承人纳入债务范畴,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仍有义务用遗产偿还债务。从各地法院和最高法的生效裁判来看,三种观点都有所支持或被驳。


解决这些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继承人的意思自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大突破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的规定总体上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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