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制刑期、管制禁止令和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本条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管制期限。本款规定的最长管制期为两年,最短则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的禁止令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行为人管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特定”,主要上因为在实践中情况相对复杂,法律难以做出详细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在判决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基于个别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保护受害者不再被二次侵犯以及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的需要。当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时,可能只涉及该事项的一个方面,例如禁止行为人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也可能同时涉及该事项的所有三个方面,即禁止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接触特定人员。具体事项应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确定。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布限制令,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发布禁止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求决定是否发出禁止令。
值得注意的上,虽然法律原则上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禁止的事项,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任意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分子设定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根据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再犯的需要,依法作出禁止令。首先,是否必须发出禁止令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非所有被判管制的案件都需要发出禁止令。其次,如果需要禁止令,禁止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有利于罪犯分子的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禁止令的具体适用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个人设立公司、企业、机构并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机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成,违法所得未追回或退还,或罚款未全额支付,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等等。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斯科舞厅、网吧和其他娱乐场所。未经行政当局批准,禁止进入举行大规模群众活动的场所等等。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包括未经另一方同意禁止与受害者、其法律代理人和近亲属接触。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其法律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等等。
第三款是关于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罪分子进行管制。原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对这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该条例的背景是,自2003年以来,有关部门在一些地方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方面的反馈良好。2009年,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实施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相关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进行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为当时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是一项高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动员,共同努力做好。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将不再承担对管制刑罪犯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也承担着重要责任。例如,当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或者报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基于社区矫正的积累经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款是关于被判处管制罪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被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和管理,本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管制刑罪犯在管制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段特别规定了如何调查违反禁止令者的法律责任,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