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新闻
  • 律师

新闻

新闻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5-01-02 17:09:26
浏览次数:0

01.“与他人同居生活”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律依据?

配偶方与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与异性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且不是作为夫妻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如果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02.“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

根据《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5条,如果当事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如果发现该要求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要求:

(一) 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程序。

(二) 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的款项导致给付人在生活上遇到困难。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什么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未按照《民法典》第1049条登记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起诉离婚的男女,应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离婚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请求。如果丈夫和妻子在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导致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而人民法院的调解无效,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果调解在任何下列情况下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和吸毒等不良习惯,并拒绝在多次警告后未曾改变。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05在婚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得收入。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被捐赠所受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别:

()夫妻一方从投资其个人财产中获得的收益。

()夫妻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实际收到或本应收到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共同拥有的房屋,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07如何定性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08如何定性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婚房的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适用原则位《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

 

 

09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有法定义务扶养的人患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0。如果孩子已经上大学了,他们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非孩子是未成年人,否则已经在上大学的孩子们,如果他们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就没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11.在离婚的情况下,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中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民法典》第1067条中提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12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赡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

 

13在什么情况下,母亲不可抚养未满两岁的孩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来安排不满两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父亲直接抚养的: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一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适合和母亲住在一起。

 

14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皆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什么情况,可以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父母要求直接抚养满两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一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儿童随其生活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时,哪一方抚养更为优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47条的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以考虑作为父母或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16.是否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以减少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一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八岁以上的孩子,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这方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改变孩子的姓氏?

不能。如果孩子的姓氏需要变更,男女必须达成一致,并共同到公安部门处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引起争议的,责令恢复原姓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19.如果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探望权,如何保护非直接抚养子女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不涉及探望权,双方不能通过协议达成一致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媒体联系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9楼B座(恒达大厦)

邮编:200333

电话:13818596635

传真:

邮箱:342959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