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共赔偿60万元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应如何分配?
案件摘要
孙某和梁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孙某甲,和一个儿子,孙某乙。孙某乙是顾某的丈夫,两人于2019年生下女儿孙小乙。2021年10月,孙某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2年12月,法院裁定一家保险公司应向孙某、梁某、孙小乙和顾某支付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0万元。现上述赔偿金已付至法院账户。因各方当事人对此笔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孙某遂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项。梁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顾某和孙小乙辩称,他们不同意平均分配上述款项。孙某乙是顾某和孙小乙的主要生活来源和支持,他们三人共同生活多年,关系深厚。孙小乙还年幼,需要大量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因此在分配比例中应适当照顾他,给予他更大的份额。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顾某要求80%的死亡赔偿金由他的母亲和女儿共享。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该笔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孙某乙的近亲属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的权益。由于孙某乙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上述赔偿不属于其遗产,但可以按照遗产处理。。在孙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应根据与孙某乙的亲密程度、生活能力和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是孙某乙的父母。虽然他们年纪大了,但仍然可以依靠女儿的支持。孙某每月可以领取12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的养老金。孙某和梁某每月还可以从村集体分红中领取400元。他们与孙某乙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他的经济依赖相对较小。因此,孙某和梁某获得的孙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不应过高。孙某乙的女儿孙小乙还年幼,顾某的母亲身体严重残疾,顾没有再婚,需要独自抚养女儿。女儿在未来的成长和教育中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考虑到顾某和孙小乙在经济上更依赖孙某乙,所以,他们可以获得更大的死亡赔偿金份额。因此,法院决定,孙某和梁某各获得20%的死亡赔偿金,即每人12万元,顾某和孙小乙各获得30%,即每人18万元更为合适。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的60万元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孙某和被告梁某各得12万元,被告顾某和孙小乙各得1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意见
近年来,亲属之间因分配死亡赔偿金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例如,如果因交通事故或工伤死亡,负责赔偿的人将向死者的近亲属作出相应的赔偿。在赔偿中,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归属,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这更容易引起争议。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的直系亲属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补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要求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配偶、父母和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将通过代位方式“继承”。死亡补偿金的分配原则是:分配主体是享有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赔偿死者家属的总体预期收入。因此,有权获得赔偿的第一人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才会开始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目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金。他和梁某还可以每月从某村委会领取村民补贴。顾某的女儿尚小,她的母亲身体严重残疾,需要赡养和照顾。考虑到本案的情况,法院给予顾某和孙小乙更多分的最终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总之,在处理涉及死亡赔偿的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处理结果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的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