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以双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归女房所有,女性可以凭离婚协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吗?
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单方面申请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协议离婚的,不得凭离婚协议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变更房屋登记
分析不能直接登记的原因:
《民法典》第1087条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处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我国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
《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以登记为要素。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不一定会导致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协议只是物产变更的原因,夫妻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能产生物权变更的效果。
2、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面申请为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情形: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等设立、变更、 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的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其他情形。”
持有离婚协议处置房地产的,不属于条例中列出的单方面申请。因此,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例外规定,否则单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离婚协议存在法律适用障碍。
3、
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存档并加盖离婚协议印章,符合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民事合同的本质是离婚协议书是不可改变。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以在离婚登记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不能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左右。
因此,当双方不同时在场时,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图,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不应将离婚财产分析作为单方面申请登记。
二、如何防止离婚协议不能过户?
那么,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房屋的顺利过户呢?
1、在离婚协议中协定委托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解决。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置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到房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处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公证。
如果一方不在当地,真的很难一同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男女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授权委托的公证,并凭公证文件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根据离婚协议提起确权诉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通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有效决定。
若一方拒绝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可以单方面凭借生效裁判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