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姻财产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只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自成立以来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一)财产属于子女
许多合作伙伴在达成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约定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已经达成了这样的财产协议,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在法律上,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未完成的赠与并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当然,它们都以无效认定的身份结束。
(二)不动产属于一方,但未变更产权
以一方名义约定婚前房地产等不动产为婚后共有,但实际上办理了产权更名手续,这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赠与行为。当最终发生争议时,也无法确认。
(3)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
“谁提到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情承诺,让任何一方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限制了离婚的自由权,并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一)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天职,不能因任何原因免除。在现实生活中,在制定婚姻财产协议时,会有很多要求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养费。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二)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同意一方的外部债务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但是,这种各自的债务协议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对于家庭生活的一些费用,有些是不可预测的,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属于各自,不能由此免除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关于婚姻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以上列出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婚姻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和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初步认识和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对约定财产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所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所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争取婚姻财产利益最大化。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下: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未签订协议分割婚姻财产的,应当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分配财产。婚姻财产协议应当书面签订,口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