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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2-13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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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观念中,夫妻是一个整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所以债务自然要一起承担,但生活中总有很多意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负债,从法律角度来看,另一方是否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例。2017年,王某和陈某因生活需要向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双方打好欠条,陈某和李某在欠条上签字。但是临近约定还钱时间,李某去找王某还钱,但王某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让他去找陈某,因为她是在借条上签字的。

 

但陈说她自己已和王离婚了,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债务由陈偿还,所以她也拒绝还,所以李将王和陈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本案中,王、陈向李借款10万元,以借据为证据,王、陈借款使用合法,为双方自愿建立贷款关系,因此贷款关系合法有效,王、陈有义务按时偿还,但两人没有履行义务,所以李有权要求两人偿还。

 

陈某以离婚调解书中与王某约定的条款要求李某向王某追偿,但调解书的约定只能约束王某和陈某,不能影响李某的追偿权。因此,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然后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清偿。

 

因此,法院判决王、陈两人在10天内归还李10万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作为拒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在债务关系中,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然后按照离婚协议的债务分担条款清偿债务。

 

简单地说,对外夫妇的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也不能影响债务关系,共同承担后,对外债务关系将转化为夫妻内部债务关系,然后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分割。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呢?妻债夫还、夫债妻还是否合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即夫妻为维持正常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包括家庭衣食住行,交通和教育。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而产生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有法律义务的人生病的治疗所承担的债务;()抚养子女所承担的债务;()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承担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承担的债务;()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承担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那么,这些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所承担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那么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了,也不会受到影响。例如,在王和陈的情况下,李可以要求王和陈的任何一方偿还,或两人共同偿还,王和陈之间没有应承担的份额,没有顺序。

 

但夫妻之间的债务肯定不仅仅是上述范围内的债务,那么哪些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呢?如何分配这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约定的个人债务,但逃避债务的除外;(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协商为没有抚养义务亲友支付债务;(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本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由于是个人债务,自然由个人承担,债权人只有权要求夫妻债务的一方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因此,妻债夫偿、夫债妻偿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是合法的,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无法偿还或无法偿还,则另一方应负责偿还债务。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债夫偿、夫债妻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这些纠纷大多出现在离婚夫妇之间。为了避免这种纠纷,离婚时应合法划分财产和债务,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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