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债权人上门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声称已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一、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被认定时应当认定为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承担的债务。如上所述,此类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但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偿还债务,但双方不得以逃避义务为目的不被准予。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理自治,不禁止夫妻双方就其债务达成相关协议,但该协议仅在他们之间生效,外部(即债权人)不生效。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与亲友无抚养义务关系的债务。
4、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属于各自的,即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7、个人应当承担的其它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分而存在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为购买这些财产而负债务;
(2)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营业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以及治疗应负有法律责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务;
(5)抚养子女的债务;
(6)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
(7)支付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8)支付合法必要的社会沟通费用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
(10)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