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观念的转变使得非婚同居、未婚怀孕等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甚至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仍存在诸多障碍。因此,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随着婚姻制度的发展和一夫一妻制的建立,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生育行为分为合法生育和非法生育,根据生父母是否形成法律婚姻关系,将其所生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放弃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划分,统称为子女,如美国、德国等。然而,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仍然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
与婚生子女相比,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外出生的子女。一般会被社会贴上“私生子女”的标签。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未婚男女所生子女、配偶与第三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子女、无效婚姻、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子女、被强奸的妇女所生子女等。
二、非婚所生子女身份难认定
亲子关系的认定是非婚生子女能否享有合法权利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获得怀孕、分娩等客观事实的证据。因此,确定非婚生子女与亲生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难,而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要复杂得多。
多年司法实践中,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有关的法律纠纷多发生在子女与生父之间,其重点和难点在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也是中国当前立法关于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规定。只有当亲子关系存疑时,父母、母亲或成年子女有权提起确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但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制定具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39 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由此可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通常采用间接强制鉴定,即当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根据这种情况推定不利于对方的事实。同时,还应注意的是,亲子鉴定对家庭的维持和亲情关系的延续有重要影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无需进行亲子鉴定。
三、在法律层面保护非婚生子女
(1)《宪法》中规定的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 宪法在中国法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宪法》强调重视和保护孩子的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中,强调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这是因为我国注重保护和照顾儿童弱势群体的,而不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其特殊的身份在社会上更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它是弱势群体中需要更多关注和保护的群体。虽然中国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但在其他法律的立法过程中,也应特别注意宪法强调保护婚姻家庭儿童的利益,特别是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特别关注。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法律规定,确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本规定将原《婚姻法》规定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调相关组织应尽职调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为其提供不受歧视的成长环境。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非婚生子女合法权利的实现不以身份从“非婚生子女”转变为“婚生子女”为前提。只要确定了亲子关系,父母是否结婚,婚姻效力是否存在缺陷,就不会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非婚生子女可以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在第一条中明确表示,本法的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当然也包括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因此法律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规定,也适用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
结论:只有高度重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问题,加强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引导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