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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构成犯罪吗?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20 17: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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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法条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在实践中,意外事件相对容易与过失犯罪混淆。要确定损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意外事件,首先要准确理解意外事件的内涵和特点。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必须通过刑法规范的程度。然而,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不一定是行为人的主观过失或故意,而是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产生。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无法预测。“意外”即意料之外。在事故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没有预见,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超出了行为的初衷。而且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也不能要求他能够预见损害后果。行为人不能预测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没有义务预测其后果,因此行为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第二,虽然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但行为人并不是故意的,也不是由过失造成的;第三,无法预测的上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是“纯粹意外”。

由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对损害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值得强调的是,在判断相关问题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不可预测”,要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所谓“预见的实际可能性”,是指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条件表明可能产生某情况,如果行为人充分发挥其主观主动性,可以预见行为的结果。“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的实际可能性,那么法律就不能赋予他应该预见的义务。例如,一名卡车司机在雨夜开车,汽车从高速公路的帆布上驶过,杀死了一名睡在帆布下的精神病人。当时卡车司机无法预见有人在雨夜睡在高速公路上。因此,这起事件无疑是一起意外事件。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因素是意外事件意志上存在的因素,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事故后果也出乎人意料的,行为人否认结果的发生。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在事故中没有主观意愿,相反,行为人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因此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在意外事件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但行为人没有主观犯罪意图,也没有犯罪过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意外事件规定为犯罪,即构成“客观归罪”,那么“客观归罪”的做法与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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