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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赠与是否有明确法律定义?
发布时间:2025-02-21 17: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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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对彩礼的误解

对彩礼问题,需要走出以下误区。一是将彩礼视为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在理想的男女平等情况下,彩礼是不必要的,但在中国农村有以下习俗——男人娶女人结婚,女方住在丈夫家里,生孩子,从事一定的家务,妇女和丈夫承担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责任,但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种夫妻家庭的建立,对女性家庭来说是纯粹的付出,所以彩礼对女性家庭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嫁妆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普遍增加。这意味着彩礼对女性家庭的经济补偿功能逐渐降低,而资助女性个人和新婚家庭的功能正在增加,预期的回报是未来男性父母的赡养。因此,彩礼并不一定意味着买卖婚姻或借用婚姻来获取财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新娘及其父母并不一定能从中获利。如果把聘礼婚姻分开,很难实现男女平等,只聘妻付出的彩礼不管嫁女付出的嫁妆,忽视婚后夫妻利益的衡量。此外,现行法律不承认终止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现在同居早于婚姻并不少见,同居期间妇女应承担更多的生育风险;此外,在婚姻市场上,男女的年龄价值存在主观差异,对彩礼问题的理解不能避免这些现实。

二是将彩礼等同于落后愚昧。许多人只依靠自己有限的生活经验,将彩礼视为落后无知的产物,而忽视了彩礼所存在的社会环境的多样性。在城市地区,彩礼的形式意义逐渐大于其实质意义,重要原因是城市没有的习俗;但在农村地区,的习俗和社会环境仍然存在,彩礼具有补偿妇女家庭、平衡支持父母的现实意义。在改变现有的生活方式之前,自以为是先进文明的视角是非理性的。

三是将婚姻视为交易,商业化人格。要正确认识彩礼的意义,就必须探索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看待两性的结合。自古以来,彩礼就被称为礼和礼金,其中“礼”字代表了礼和伦理观念的仪式表达,也是彩礼在文化意义上的正当性。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往往忘记彩礼的文化意义,追求经济意义,导致了将婚姻视为交易和人格商业化的错误倾向。因此,对于今天的中国婚姻立法和司法,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任何一方使用虚假的婚姻承诺来获得巨大的利益。

 

彩礼的范围严格限制

从男女双方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再到步入婚姻殿堂,在整个交往过程中可能会有赠送赠与的回报。由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则不同于普通赠与,因此彩礼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并不是男女双方在寻找配偶的过程中所有的赠与都是彩礼。只有男方送给女方确定双方即将结婚的礼物或者礼金才能视为彩礼。

彩礼包括固定情物、聘金、礼等,其构成包括现金和物品两种。虽然彩礼的标准不同,但在同一地区往往有不言而喻的公共习俗赠与物是否视为彩礼,可以根据当地人的生活经验清楚地区分。除现金外,实物彩礼还可包括服装、鞋帽、首饰、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彩礼支付的目的是将其与恋爱阶段的普通赠与区分开来。因此,《彩礼规定》第三条将下列情形支付的财排除在彩礼之外:(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付的价值较小的礼品物品;(2)一方是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3)其他价值较小的财产。

另外,彩礼的赠与人必须是男,赠与时间必须在婚前。男婚后给女赠与不是彩礼,因为赠与没有彩礼的目的。同样,婚前女方给男方的赠与也不属于彩礼。如果赠与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协议,可以解释为目的性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对嫁妆来说,一直被视为女方的私有财产,按照习惯,离婚时尚的嫁妆应该归女方所有,在现实生活中对此并无争议。值得一提的是,《彩礼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彩礼返还时应考虑嫁妆,即已共同消费或附加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金额应扣除。


彩礼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

不同的场景,赠与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的法律规则自然不同。婚前赠与通常有三种情况:相识期间的赠与,恋爱期间的赠与,以及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成为恋人之前,时间、经济和情感投资是单方面自愿支付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没有合理的期望,赠与只是普通赠与;成为恋人后,双方可能无法就婚姻达成协议,那么赠与也是普通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其财产返还问题,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已交付的动产赠与和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赠与,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然而,在婚姻准备阶段,恋人之间赠与的财和物价值可能会显著增加,即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这种赠与可能以彩礼的名义,也可能不以彩礼的名义,但本质是一样的。这种赠与的发生往往是基于赠与人对另一方的结婚期望,这种期望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这与普通赠与明显不同,属于目的性赠与,应适用不同的财产返还规则。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和《彩礼规定》以目的性赠与为基础,构建了相应的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规定》第5条则进一步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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