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辩护
故意伤害辩护罪的主要要求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有能力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如果案件中有明显的年龄、精神状态和残疾情节,应特别注意被告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根据其主体标准进行识别。在实践中,精神状态和残疾状态可能涉及司法鉴定来证明。
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犯罪,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只造成轻伤后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的辩护
01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缺乏认识因素,表现为被告不想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意想不到的伤害结果。缺乏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不希望或允许受害人受伤。这两个因素在故意犯罪的认定中是有机统一的,不能分开。
在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明显没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意图,则表现为犯罪时的外部行为。因此,从案件事实中被告的远离和避免的行为可以推断,没有主观意图伤害受害者。
02无法证明主观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在具体情况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自诉人或公诉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仍可以为被告的主观方面辩护。
03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为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因此过失造成的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过失致死等过失形式的犯罪属于其他罪名。
在行为人过失造成伤害的案件中,当案件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时,被告人的过失心态会有明显的行为表现。例如,被告人在双方斗争和纠缠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人的行为意在其他而被害人却意外受伤。这种情况被认定为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4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犯罪,如果被告缺乏犯罪动机,没有犯罪供词,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唯一目击者证词矛盾,缺乏现场调查记录和犯罪武器证据,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在多人伤害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造成的,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确实不充分的,不能确定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的辩护
01被告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这在辩护中上最典型、最直观的情况。被告人未实施伤害行为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被告人在案发时根本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被指控只是因为他出现在犯罪现场,自诉人出于各种目的将其附带到被告身上。
②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参与了战斗,但他没有伤害自诉人,而是伤害了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自诉人提出的案件,被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告是否构成他人事实的伤害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讨论范围。
③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参与了打架,但其行为属于拉架,而不是殴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拉架过程中对受害者造成意外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这种情况也可以结合被告的主观故意意图进行辩护,而不伤害他人。
总之,分析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其他辩论点,除了能够准确识别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外,还需要具体结合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因此也可以称为主客观结合的辩论点。
02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故意伤害罪被认定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主要是因为案件本身属于民间纠纷处理不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也不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说,类似的案件更接近于故意伤害和一般殴打之间的行为,因此,这种辩护理由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在辩护中提出。
03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违法阻挡事由。我国学界将法律第一款的规定归类为一般正当防卫,第三款的规定是特殊正当防卫。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辩护应与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的组成条件进行比较,并结合实践中的判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04 被告人行为是被动、防卫的行为
实践中具体案件不构成合法防御条件,或可以从被告行为被动、防御特征来辩护,也可以证明被告的主观方面,证明被告没有主动攻击行为伤害被告的主观故意。
因果关系辩护
行为和轻伤后果不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的因果关系,要求的受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否则不能建立被告行为与案件结果之间的关系,即受害人的轻伤后果不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
导致伤害原因不明确
应当考虑案件证据是否明确特别是导致伤害的原因。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案件现场的复杂情况决定了受害人的伤害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并应提出这些原因。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可分为以下几类:①被害人的伤情不能排除其他伤害原因,这种合理的怀疑占绝大多数,如旧伤的可能性,受害人自己摔倒的可能性,多被告人由其他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可能等;②不能排除其他犯罪工具的可能性;③不能排除被告对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④不能排除被害人和证人对凶手错误的合理怀疑
入罪标准之辩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均可确立该罪。被害人的伤害是否构成轻伤是一个重要的入罪标准。
我国刑法不处罚轻微伤伤害。所谓轻微,是指未能破坏被害人身体完整性和正常生理机能的伤害,如暂时性身体疼痛。
伤害认定一般采用司法鉴定方法。鉴定意见表明,如果受害人不构成轻伤,或者法官根据简单的伤害识别标准确定受害人的伤害不构成轻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量刑辩护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原因、手段、伤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认罪悔改等因素。
如果被告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被动参与事件,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不同于预谋故意,可以建议从轻和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在犯罪前没有犯罪记录,他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悔改表现明显,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受害人的理解,可以建议酌定宽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