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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为从犯呢?
发布时间:2025-04-30 16: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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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共同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在共同犯罪的范畴内,从犯的认定关乎公平正义的精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认定为从犯呢? 

一、从犯认定的法律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一规定宛如一座灯塔,为从犯的认定指明了方向。从这一法条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两个关键要点,即 起次要作用起辅助作用,这构成了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

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认定

(一)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作用次要

在共同犯罪活动里,存在这样一类犯罪人,他们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然而,当我们将其行为放置于整个犯罪过程中进行综合考量时,会发现他们所起的作用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犯罪团伙经过精心策划,准备对一家商店实施盗窃。主犯凭借丰富的经验,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包括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安排分工等关键环节。在实施盗窃时,主犯亲自进入商店,熟练地破解保险柜密码,取走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而从犯则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了盗窃行为,可能只是帮忙搬运赃物或者在商店门口望风。从整个盗窃过程来看,从犯虽然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无论是在犯罪计划的制定,还是在核心盗窃行为的实施上,其作用都远不及主犯,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

(二)具体罪行较轻且情节不严重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所涉具体罪行通常相对较轻,情节也不严重。这意味着他们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相较于主犯都处于较轻的程度。例如,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主犯使用了凶器,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导致被害人重伤。而从犯只是在一旁拳打脚踢,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较轻,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从犯的具体罪行和情节都表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三)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表现

在犯罪集团中,从犯往往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某些犯罪活动,但并非核心决策和主要实施者。比如,在一个贩毒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负责组织毒品的采购、运输和销售网络,指挥整个犯罪集团的运作。而从犯可能只是按照首要分子的指示,偶尔参与一些毒品的搬运或者简单的交易联络工作,在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微不足道。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从犯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在犯罪的发起、组织和推动方面,作用明显小于其他主犯。例如,在几人临时起意实施的诈骗行为中,有人提出诈骗方案并主导整个诈骗过程,而从犯只是协助实施了其中一些简单的环节,如帮忙打电话约被害人见面等。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认定

(一)为犯罪实施创造便利条件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主要职责是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这其中包括提供犯罪工具,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从犯为其他犯罪人提供撬锁工具、攀爬工具等,使得犯罪人能够更方便地进入犯罪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再如,在抢劫案件中,从犯提供作案用的车辆,帮助犯罪人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此外,从犯还可能通过窥探被害人行踪,为犯罪人提供被害人的活动规律、居住地点、出行时间等信息,以便犯罪人选择合适的作案时机。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也是常见的辅助行为,在一些针对特定场所的犯罪中,从犯熟悉当地环境,能够准确地为其他犯罪人指明前往犯罪地点的路线,或者告知他们犯罪地点的内部布局、防范情况等重要信息。

(二)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

从犯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提出关于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例如,在谋划盗窃银行的犯罪中,从犯了解到银行在某个时间段安保力量相对薄弱,便向主犯提出在该时间段实施盗窃的建议。或者从犯知晓某种特殊的盗窃方法,可以避开银行的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从而向其他犯罪人详细介绍这种方法,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虽然从犯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核心实行行为,但这些建议对于犯罪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三)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在犯罪发生之前,从犯如果应允在犯罪后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这同样属于起辅助作用的表现。比如,犯罪人计划实施抢劫行为,从犯事先承诺在抢劫后为他们提供藏身之处,帮助他们躲避警方的追捕。另外,窝赃、销赃行为也是从犯辅助犯罪的常见方式。从犯在犯罪后,帮助主犯隐藏犯罪所得财物,或者通过各种渠道将赃物进行销售,使犯罪所得得以转化为合法形式,逃避法律的追查。例如,在盗窃珍贵文物的案件中,从犯负责联系买家,将盗窃来的文物进行销赃,为犯罪链条的延续提供了帮助。

四、综合判断从犯的其他考量因素

(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与主犯的主导地位相对而言的。从犯通常听从主犯的指挥和安排,缺乏对犯罪进程和决策的主导权。在犯罪集团中,从犯要服从首要分子的命令,按照其指示参与犯罪活动。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从犯也是在主犯的带领下实施犯罪,其行为受到主犯的制约。例如,在一个电信诈骗团伙中,主犯负责策划诈骗方案、招募成员、分配任务,而从犯则只是按照主犯的要求,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等,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

(二)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

从犯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相对较浅。他们可能没有参与犯罪的全部环节,只是在部分环节中发挥作用。比如在一系列诈骗活动中,主犯参与了从诈骗计划的制定、目标的筛选、诈骗手段的实施到最后获取财物的整个过程,而从犯可能仅仅参与了拨打诈骗电话这一个环节,对其他重要环节并未深入参与。或者在一些复杂的盗窃案件中,主犯参与了前期的踩点、策划,以及现场的盗窃实施和事后的分赃等关键环节,而从犯只在盗窃实施过程中帮忙搬运了一下赃物,实际参与程度较低。

(三)具体罪行的大小

具体罪行的大小也是判断从犯的重要因素。从犯的罪行通常小于主犯,这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主犯直接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手段残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从犯可能只是在主犯实施杀人行为时,在一旁为其助威,或者在事后帮助主犯处理尸体。从犯的行为虽然也构成犯罪,但与主犯直接实施杀人的严重罪行相比,明显较轻。

(四)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

从犯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们的行为可能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关键原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到了推动或辅助作用。例如,在某起环境污染案件中,主犯违规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而从犯只是为该企业提供了一些技术支持,使得主犯的违规排放行为得以更顺利地进行,但从犯的行为并非造成环境污染这一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远不及主犯。

从犯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准确认定从犯,不仅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还能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彰显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司法从业者,还是普通民众,了解从犯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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