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从字面意义理解,是指一国将违反其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强制要求离开本国国境的措施。在法律体系中,驱逐出境涉及多个部门法的规定,其在不同法律框架下的性质、适用条件及适用方式存在差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驱逐出境的规定,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容易混淆,且对于驱逐出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能否单独使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探讨空间。
一、驱逐出境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性质定位
(一)刑法体系中的驱逐出境
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表明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它是针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所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剥夺犯罪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继续居留的权利,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起到预防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再次犯罪的作用。例如,某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犯罪情节无需判处主刑,但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可单独判处其驱逐出境;若该外国公民实施的是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在判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同时,可附加判处驱逐出境,待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从刑罚种类划分来看,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它具有附加刑的一般属性,既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系中的驱逐出境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这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性质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截然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等,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若认为该外国人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不适宜继续留在我国境内,可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更多的是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国家主权的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适用规则分析
(一)适用对象特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公民(包括华侨)即使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不能适用驱逐出境这一处罚措施。因为我国公民基于国籍,享有在我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其权利和义务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和保障。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则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面临包括驱逐出境在内的治安管理处罚。例如,一名外国游客在我国某景区内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由于其外国人身份,在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就有可能适用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因其已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驱逐出境适用对象的范畴。
(二)与其他处罚的适用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附加适用。然而,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本意和相关法律解释来看,多数学者和执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这一规定排除了其单独适用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规制和处罚,通常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进行组合适用,以达到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的目的。若允许驱逐出境单独适用,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和制裁,也不利于维护治安管理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例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若其行为情节较轻,仅单独适用驱逐出境,而不给予警告、罚款等其他处罚,可能无法对其起到足够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若其行为情节较重,只适用驱逐出境,而不结合拘留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也难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与刑法中驱逐出境的区别
1.性质不同:如前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措施,而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刑罚方法。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制裁,具有行政性和制裁性;刑罚则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具有司法性和惩罚性。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两者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外国人,这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这种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若情节严重,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但如果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犯罪,可能适用刑法中的驱逐出境。
3.适用程序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一般遵循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如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等;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在对犯罪外国人进行审判后作出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相对行政处罚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环节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措施。
4.法律后果不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处罚的外国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我国后,若以后符合我国入境条件,仍有可能再次申请入境;而被判处刑法中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会被限制再次入境我国,其再次入境的条件更为严格,甚至可能被禁止终身入境,这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
三、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单独使用的争议探讨
(一)理论争议观点
在理论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能否单独使用存在不同观点。
1.否定说:多数学者支持否定说,认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表述来看,明确规定驱逐出境是 “附加适用”,并未提及可以单独适用。这表明立法者的意图是将驱逐出境作为一种与警告、罚款、拘留等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的附加措施,以实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进行全面制裁的目的。如果允许单独使用,可能会破坏治安管理处罚体系的逻辑性和完整性。此外,从行政处罚的原理来看,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可能无法充分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和惩戒功能。驱逐出境只是将外国人强制离开我国境内,对于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的直接制裁力度较弱,若不结合其他处罚措施,难以对违法行为人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也不利于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2.肯定说:部分学者持肯定说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单独使用,但也没有绝对禁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可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背景的外国人,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虽然不严重,但考虑到其身份可能对我国的国际关系、外交形象等产生较大影响,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可以在避免过度处罚的同时,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此外,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在不违背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确实需要单独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且该适用方式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那么可以突破条文的字面含义,灵活运用这一处罚措施。
(二)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是否单独使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果外国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严重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等,通常会在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以体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如偶尔的轻微交通违规,一般不会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以警告、罚款等较轻的处罚方式为主。
2.外国人的身份和背景:对于具有重要外交身份、商务合作关系或文化交流使命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在处理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需要更加谨慎。若其行为情节较轻,从维护国际关系和合作大局的角度考虑,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可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既能避免引发外交纠纷,又能对其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相反,对于普通的外国游客或务工人员,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一般会按照常规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根据其行为情节决定是否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执法机关还需要考虑对外国人实施驱逐出境处罚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如果对某一外国人单独适用驱逐出境能够有效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或者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单独适用。例如,在一些旅游景区,若外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游客的体验,且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单独对其适用驱逐出境,可能会对其他外国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和公共利益。
四、结论
驱逐出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其作为附加处罚,通常是与警告、罚款、拘留等其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结合使用,立法本意倾向于排除其单独使用的可能性。然而,在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学者基于特殊情况的考量认为存在单独适用的合理性。在执法实践中,是否单独适用驱逐出境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外国人的身份和背景以及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可能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驱逐出境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完善和明确,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治安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