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100万元借款,起诉了债务人却忘了告担保人,两年后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还能找担保人代偿吗?”“2023年起诉债务人胜诉后,2025年才想起找担保人,对方还需担责吗?”在借贷纠纷维权中,债权人常因聚焦债务人清偿能力而忽视担保人,待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想起追究担保人责任,却面临“时间过去两年,责任是否存续”的困惑。2025年某法院数据显示,此类“遗漏担保人后补追责”的案件中,65%因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被驳回。本文结合《民法典》及2025年典型案例,从保证方式分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衔接、关键例外情形三个维度,明确两年后担保人责任的认定规则,提供实操解决方案。
一、核心前提:先区分保证方式,这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将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行权要求截然不同,直接决定“仅起诉债务人两年后”的责任归属。实践中,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的重要变化,与原《担保法》“推定连带责任”完全相反,2025年司法案例均严格遵循此规则。
(一)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起诉债务人即中断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补充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且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终止,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
2025年济南某案例完美诠释此规则:2022年1月,赵某为李某100万元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定为6个月,主债务2022年3月到期)。2022年6月,债权人仅起诉李某并胜诉,但李某无财产可执行。2024年8月,债权人追加起诉赵某。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在2022年6月(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已触发保证期间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23年1月(强制执行无果裁定作出时)起算,2024年8月仍在3年时效内,判决赵某承担代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需单独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地位平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后,债权人可选择起诉债务人、担保人或二者一并起诉。但关键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随“起诉债务人”而中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责;且《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起诉债务人不构成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利主张。
2025年深圳某案例极具警示意义:2022年4月,张某为王某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主债务2022年6月到期)。2022年9月,债权人仅起诉王某并胜诉,2024年10月因王某无财产执行,转而起诉张某。法院认定,保证期间至2022年12月届满,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向张某主张权利(如起诉、发函等),即便起诉了债务人,仍视为保证期间经过,判决张某免责。
二、关键变量: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法定规则,决定时间边界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年后是否担责”的核心时间标尺是“保证期间”——这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一旦经过,保证人责任直接消灭。2025年司法实践中,保证期间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约定保证期间:需明确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内容需清晰,且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无约定)。若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则: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2年内起诉债务人,即可触发时效起算;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在2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2025年杭州某案例中,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债权人1年后起诉债务人,3年后(仍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支持诉求;若为连带责任保证,3年后起诉则因超保证期间被驳回。
需注意: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为止”等模糊表述,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视为约定不明,统一适用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而非原《担保法》的2年,这是对保证人的倾斜保护。
(二)法定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统一为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保证类型,是2025年案件的通用裁判标准。例如:主债务2023年1月到期,无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至2023年7月届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2023年7月前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中,需在2023年7月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两年后担保人无责。
三、例外情形:这三种情况,两年后担保人仍可能担责
在“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担保人”的场景下,多数情况因超保证期间或时效免责,但2025年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类例外情形可突破时间限制,要求担保人担责:
(一)担保人自愿承担责任,且明确放弃时效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保证人对已过保证期间的债务自愿承担责任,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025年成都某案例中,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向担保人发送《代偿催告函》,担保人回复“愿意分期代偿剩余款项”,后又反悔主张免责,法院判决其按承诺履行。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未届满
如前文所述,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强制执行无果”时起算(通常为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时效期间为3年。若“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耗时1年,两年后仍在3年时效内,担保人需担责。2025年南京某案例中,2022年5月起诉债务人,2023年6月拿到执行无果裁定,2024年10月起诉一般保证人,因仍在时效内,法院支持诉求。
(三)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即使未起诉担保人,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主张权利,仍可中断保证期间。根据最高法三巡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的裁判规则,主张权利的方式需符合要求:如直接发送催告函并留存签收记录,或在保证人下落不明时,在国家级或省级媒体发布公告。2025年上海某案例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发送公证送达的《代偿通知函》,两年后起诉时,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已中断,时效起算后未届满,判决担保人担责。
四、实操指南:债权人避免“遗漏担保人”的三大关键动作
结合2025年司法案例的教训与经验,债权人在借贷维权中,需精准把握以下要点,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对担保人的追责权:
(一)起诉前:明确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起诉前务必核查保证合同:若为一般保证,可单独起诉债务人,但需在保证期间内启动;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最稳妥的方式是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避免遗漏。若暂时不想起诉担保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发函、公证送达、会谈录音等方式主张权利,并留存完整证据。
(二)诉讼中:必要时追加担保人或保留追责权利
若起诉时仅起诉债务人,可在诉讼过程中(如一审辩论终结前)追加担保人作为被告,尤其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若因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暂不追加,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在庭审中当庭向担保人的代理人主张责任(需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三)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无财产时,及时核查时效状态
若已起诉债务人并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需立即核查:1. 保证方式是否为一般保证,若为是,确认起诉债务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以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届满;2. 若为连带责任保证,确认保证期间内是否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符合条件的,立即起诉担保人;若已超期,尝试与担保人协商,争取其自愿承担责任并留存书面承诺。
五、常见误区:这些错误认知会导致追责失败
2025年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类误区是债权人丧失担保人追责权的主要原因,需重点规避:
- 误区一:“起诉债务人就等于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错!仅适用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起诉债务人不视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仍需单独行动。
- 误区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就是2年” 错!《民法典》实施后,约定不明统一适用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原2年规定已废止。
- 误区三:“担保人口头同意担责就有效” 错!需留存书面证据(如函件回复、承诺书),仅口头承诺无据可查时,担保人反悔后法院不予支持。
- 误区四:“法院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对!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法院需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即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核查,超期则直接判免责。
六、结语
“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担保人,两年后是否担责”的核心答案可概括为:一般保证看“保证期间内是否起诉债务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看“保证期间内是否单独主张权利”。2025年司法实践更凸显“保证期间的刚性约束”和“对保证人的倾斜保护”,债权人任何程序上的疏忽(如遗漏主张权利、超期起诉)都可能导致追责失败。
建议债权人在借贷之初就明确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诉讼时优先选择“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若单独起诉债务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针对不同保证方式采取对应动作(一般保证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无财产时,立即核查时效状态并果断行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保证关系、留存权利主张证据,通过精准的程序操作,最大化保障自身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