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律师
税法:是指加入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个法:合伙人律师按照“经营所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计税收入 =[律师事务所收入-税费-成本]×分配比例-扣除额。
合伙人律师的办案成本可以列支。
合伙人律师工资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雇员律师的办案支出不得重复收取。
举例:
B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共收取300万元律师服务费,缴纳10万元税费,雇员律师分成130万元,合伙人办案成本10万元;
A合伙人律师的分配比例为3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50,000元,则A合伙人律师应交个税:32,500元=(45万元-6万元-5万元)×10%-0.15万元
2.雇员律师
税法: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非注册登记为合伙人的专职律师。
个法:1)雇员律师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3%-45%。
2)办案成本
方式一:凭票抵扣
采用凭票抵扣成本的方式,通常需要律师提供相应的发票凭证。律师的成本通常为:会员费、培训费、办公耗材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文印费、礼品费等,这些费用往往是单笔金额较小、份额多,取得归集发票可能会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然而,如果这些费用的金额超过了分成收入的30%,仍然可凭票抵扣。
当然,律师取得的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业务。
举例:A律师与事务所约定分成比例是70%,本年度,律师费收入为50万元,办案支出15万元(均可扣除),缴纳社保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则A律师的计税工资为9万元=50万元×70%-1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
如果A律师办案费用发票为5万元,那么A律师的含税工资为19万元=50万元×70%-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
方式二:按分成收入的30%扣除
律师不需要提供发票,费用直接按律师的佣金收入的30%扣除成本。但是,如果律师的办案费已在律所里报销,将不能再享受30%比例的扣除。
举例:
假设,A律师与事务所约成70%的利润分成比例,本年度,律师费收入50万元,A律师缴纳社保3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0元。
①假设若A律师的办案支出费用为15万元(均可扣除),并且A律师凭票抵扣,则其计税工资为9万元=50万元×70%-1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
②假设A律师有发票的办案支出为5万元(均可扣除),A律师凭票抵扣,则其计税工资为19万元=50万元×70%-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
③假设A律师选择按30%固定比例扣除办法,则其计税工资为12.5万元=50万元×70%×(1-30%)-6万元-3万元-2万元。
建议:
如果律师依法取得的律师费发票金额占其律师费收入总额的30%以上,可以采用发票扣减法。如果扣除额不超过30%,或者律师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整理发票,建议直接扣除30%的固定扣除额。
3)交多少个税
接上例,按30%固定比例扣除
A律师分成3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998万元=12.5万元×10%-0.252万元。
若A不是律师或事务所的其他人员,那其取得35万元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3.108万元=35万元-6万元-2万元。
3.兼职律师
税法: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常见的如大学老师兼职律师。
个法:兼职律师以收入全额(扣除佣金收入案件处理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举例:
A兼职律师分成佣金为35万元,办案成本费用为5万元,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308万元=35万元×20%-1.6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