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不足部分。
<!--[if !supportLists]-->2. <!--[endif]-->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或应知道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或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三)知道或者应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认定为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if !supportLists]-->3. <!--[endif]-->如果车辆未经转让手续私下转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让人应对短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4. <!--[endif]-->如果组装车辆或报废车辆是私下转让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拼装车转借、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5. <!--[endif]-->如何承担附属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请求挂靠人和被挂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6. <!--[endif]-->套牌照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应当与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if !supportLists]-->7. <!--[endif]-->如果学生在驾驶学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8. <!--[endif]-->如果一辆不能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由谁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9. 如果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该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驾人损害,当事人要求试驾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试驾人有过错,则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应减轻。
<!--[if !supportLists]-->9. <!--[endif]-->如果物体堆积、倾倒或散落在道路上,阻碍交通,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行为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f !supportLists]-->10. <!--[endif]-->如果因机动车的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当事人可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11. <!--[endif]-->如果在存在缺陷的道路上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谁将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if !supportLists]-->12. <!--[endif]-->在既有强制交通保险又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受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赔偿以及责任划分:(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如果数额仍然不足,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13. <!--[endif]--> 如果机动车逃逸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if !supportLists]-->14. <!--[endif]--> 如果涉及多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对同一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确定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if !supportLists]-->15. <!--[endif]--> 因驾驶员故意、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或应该知道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或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认定为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if !supportLists]-->16. <!--[endif]-->没有强制购买交通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依法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和侵权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17. <!--[endif]--> 如何承担涉及多辆汽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未超过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对未购买强制交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f !supportLists]-->18. <!--[endif]--> 如果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一个交强保险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if !supportLists]-->19. <!--[endif]-->无名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可获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声称,他已向法律未授权的机构或组织支付了死亡赔偿金,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