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执行对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以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其中,被执行人所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强制执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分析和讨论这一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关于被强制执行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强制执行,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提交可执行财产线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很广,商业保险产品也属于这一类别。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条款为法院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强制执行商业保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侧重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等。虽然《保险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和法律性质。
二、 案例分析
1.案例一:韩某借款纠纷案件
由于贷款纠纷,韩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并被债权人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告知韩某,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名下的商业保险将被强制扣除。听到这个消息后,韩某惊慌失措,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在线控制系统已联网到保险行业的系统,保险产品也包含在查控系统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强制被执行人取消保险,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以韩的名义强制执行。
2案例二: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贷款合同纠纷,法院命令赵偿还贷款,但他从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上和线下调查控制措施,没有发现赵名下任何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然而,执行法官在网络控制系统中发现,赵从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种类繁多,保费金额巨大。经与保险公司核对,发现保险金额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差较大,如果保单被强制退保,将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被执行人赵的保险利益损失,执行法官多次与赵沟通,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赵置之不理。最后,执行法官冻结了以被处决者赵的名义持有的10份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向赵送达了冻结裁定书。赵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执行法官再次向保险公司送达了提取保险现金价值的裁决书。
然而,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辩称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能单方面终止与被执行人赵先生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不是证券或财产证明,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财产证明。因此,现金价值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经审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原因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出了详细规定,现金价值、红利和人寿保险单的利息不属于不得采取强制行措施的财产,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必需品和生活费用。
其次,现金价值、红利和生存利益不同于保险金。它们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权,构成被保险人的责任财产。它们在法律性质上不是个人依附或专属。
总之,法院作出协助冻结和扣减保险现金价值的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作出异议裁决后,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异议裁决的驳回通知后七天内,将赵先生被处决人的保单现金价值60多万元存入法院的案件专用账户。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商业保险的可执行性具体分析
1.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价值,通常等于扣除保险公司的费用(如佣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和对应于从已付保费中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成本后的余额。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后,会形成一定金额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个人和专属的,而是基于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部分。当投保人是被执行人时,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视为可执行的财产。
2.保单红利的可执行性。
保单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收入和经营条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在经营过程中向投保人分配的福利。与保单现金价值类似,保单红利也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分红的分配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核实政策分红的实际金额和分配情况。
3.保险金的执行限制
虽然保险现金价值和保单红利可以强制执行,但保险金(特别是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通常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金一般被视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受被执行人债务的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能直接执行保险金。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与债务人相同(或与被执行人具有其他法律关系),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执行保险金。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过程往往更加复杂,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四、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产品,法院应当核实类型、金额、投保时间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要。必要时,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轻其经济负担。
2.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和协调。法院应当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协助执行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法院应当注意保险公司的反馈和异议申请,并及时处理和答复。
3.遵守法律程序和法规。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保障被执行人的辩护权和异议权。同时,法院应当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违法和不当执行。
五、结论
总之,被强制执行的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和保单红利是投保人的财产权,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保险赔偿金通常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直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