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消费者在各种“优惠”诱惑下,不停“买买买”,快递量剧增,快递损毁、丢失率也开始攀升。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2022年8月初,王某因搬家联系某快递公司邮寄二十多双鞋子,双方约定由快递人员上门打包。因双方长期合作,快递公司按照以往交易习惯收件、打包,王某提供寄件地址、微信红包转账付款,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寄件服务平台代下单操作。因王某未提供鞋盒,数量较大,快递员采取叠放的方式打包。
当年9月5日,王某收到货后发现快递包装箱破损,其中大部分鞋子损坏,王某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辩称,王某邮寄时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下单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每单赔偿300元。王某主张邮寄的二十多双鞋子实际价值6600元,双方对损失数额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今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王某收到货拆箱查验的过程和鞋子磨损状况,故应认定鞋子是在运输途中磨损,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王某主张按照鞋子购买价6600元赔偿损失,但王某购买时间为2018年至2021年,本案事实发生于2022年,虽王某购买后是否穿过不影响鞋子价值在购买后自然贬损的事实,但其购买价显然也不是鞋子的实际损失,要求某快递公司承担鞋子全部购买价损失,其主张有失公平。
关于运费,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虽履行了运输义务,但是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减少报酬。一审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王某按运费3倍赔偿物品损失744元并退还运费。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王某与某快递公司达成一致,某快递公司向王某赔偿损失1300元。
寄件方在邮寄物品时,应将物品包装好,如有易碎、易损坏物品,应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此外,还应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条款内容,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写明货物实际价格,避免纠纷发生时价值无法确定。
收件方在收件时,应主动告知寄件方保价规则等格式条款,让寄件人自行操作寄件订单。如寄件方未保价,快递公司也未就保价规则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法院将认定保价条款不发生效力,对快递公司来说,风险较大。